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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学:《民法典》中“意思表示”条文对比 修改要点 理解应用|转需

 黄建家律师812e 2020-11-24
■作者:潘洁,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涉外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业务方向: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股权投资、并购。擅长与海外投资项目相关的涉外法律业务。
■作者:李子薇,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019年加入团队,业务方向主要包括财税法、互联网金融、地方政府债务相关法律问题
(注:本文已在武汉律协公众号发表)

前言
意思表示是我国民法理论的核心之一,它贯穿着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意思表示在实际生活中无处不在,是分析单方行为、合同、遗嘱以及婚姻等法律行为效力的必要条件。
此次民法典的制定,非常重视意思表示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民法体系中的私法自治原则。对意思表示相关的修改和完善,贯穿了整个民法典,包括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篇、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中,这些修改均体现了立法上和实践中对意思表示的重视,对完善和发展我国民法体系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拟通过对于相关条文的对比解析,简要概述“意思表示”在《民法典》中的修改与应用。

第一编   总 则

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释义:

在总则中,对于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进行了修改。将“和”改成“或”字更加强调了对当事人约定的重视。据此,当事人的约定可以独立的作为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反映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典中的核心地位。


第二编   物 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修改要点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强调“当事人”,不再局限为“合同另有约定”。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强调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修改释义:

1、当事人之间订立关于物权处置的合同,不局限于用合同本身约定的形式,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约定,此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可成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进一步肯定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重要性。

2、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在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重大事项上,强调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第三编   合 同 篇

1、要约与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篇

修改要点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对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方式进行分类。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跟以往相比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修改释义:

以上两条是对要约与承诺的相关约定。

首先,《民法典》增加了对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方式的分类,分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及“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两类。并且约定了撤销邀约的意思表示到达的时间。其中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在信息时代,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是民事法律关注的问题。《民法典》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其次,《合同法》约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民法典》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 对于合同的成立,更倾向于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2、默示预期违约与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篇

修改要点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以行为做出的意思表示。

修改释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将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形明确指向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本条所述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民法典》对这个“消极”、“默示”的行为进行了定性,认为是以该当事人自己的行为作出了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思表示。有了这个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予理睬、不积极配合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上的认定,为之后的解除合同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3、合伙合同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篇

修改要点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修改了合伙合同中关于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

修改释义:

合伙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合同性质的合伙,二是合伙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合伙,《民法典》作出具体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更重视合伙的人合性,更强调意思表示一致性。

4、关于无因管理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篇

修改要点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补充了无因管理中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修改释义:

无因管理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在立法层面完善无因管理制度,无论是对于提升民法典自身的科学性,还是对于纠正无因管理实务的偏差,都很有意义。无因管理尤其体现了对意思表示的重视,大陆法系的传统观点认为,无因管理正当与否的区分标准在于事务管理的承担是否不违反受益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且有利于受益人。因此,无因管理效果类型区分采用本人意思标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决定了受益人和管理人在“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得到费用和补偿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同时,管理人的意思表示也在无因管理中有重要地位,受益人事后追认的,可以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5、其他关于意思表示的条款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篇

修改要点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还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同时强调了在回收义务上可以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约定为依据。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强调了在收取孳息的事项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修改了仓储合同成立的时间,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四编   人 格 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修改释义:

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被称为《民法典》编纂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民法典》增加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的形式,即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由于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民法典》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形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1、因胁迫或隐瞒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婚姻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修改要点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修改了因胁迫结婚,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考虑到在被胁迫状态下,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应当对被胁迫的一方予以保护,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将隐瞒重大疾病视为可以撤销婚姻的事由。

修改释义:

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是缔结婚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民法典》对因胁迫或隐瞒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撤销婚姻的事由及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如下:

修改了因胁迫结婚,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考虑到在被胁迫状态下,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应当对被胁迫的一方予以保护,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将隐瞒重大疾病视为可以撤销婚姻的事由。

2、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修改释义:

在实务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当中认定标准不一致,而且从法官的自由裁量上看,也没有统一的尺度,本次《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本次的条款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以及多部司法解释中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精华进行了提炼,将原本散乱或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了整合,使得未来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更为准确和直接。在规定中,仍然以强调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

3、强调已满八岁的子女在抚养权划分中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修改释义:

《民法典》规定,抚养权判决应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意愿。已满八周岁的儿童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一修改主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尊重孩子的选择权。


第六编   继 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六编 继承

修改要点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形式必须为书面形式。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包括对于继承人的宽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关于遗嘱撤回、变更以及遗嘱顺位的规定,遗嘱人所立遗嘱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取消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遗嘱的撤回,主要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修改释义:

遗嘱,是立遗嘱人通过表达自己的意愿,将个人合法财产预先进行身故后的分配。《民法典》继承编中,从更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角度出发,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并新增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创设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同时,遗嘱的撤回,法律规定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以上修改切实保障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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