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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破产,没死亡,你还要啥证据?

 二哥税税念 2024-05-17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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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二哥发了一篇关于逾期多久应收账款可做损失并税前扣除的文章。
逾期多久的应收账款可做损失并税前扣除?
文章发出来之后还是引起了很多讨论和争议。
问题都集中在一点,那就是我挂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了,真的只需要一个申明就可以税前扣除吗?难道就不需要相关证据证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附件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不再留存。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很多人认为,逾期的不仅需要申明,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二十二条的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但是你想一下,如果一项应收款项,我都有二十二条这些实际损失的证据了,我还管它逾期不逾期干嘛呢?我直接按实际损失申报税前扣除不就完事了么?

比如二哥税税念公司销售给A公司货物,应收账款10万,但是次年A公司就破产清算了,这个时候就有证据,但是款项也就1年不到的时间,我就直接拿证据认赔,税前扣除不就完了吗?肯定也是允许扣除的啊。
但是现实中很多情况是什么呢?你没法提供这些证明,因为A公司他就是没破产,也没注销,但是确实人家就是老赖,就是不还钱,应收都挂了很多年了,公司都觉得没希望了,先计提了减值,后面直接做了坏账损失账务处理,你说这种情况怎么扣除呢?
别个25号公告给你说情况了。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附件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不再留存。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明明告诉你不需要专项报告了,只需要自己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即可。
你还非的要证明,那不是又回到流程的开头了吗?
有证据,我按实际损失扣除不就完了吗?还看这个逾期条款的规定干嘛呢?这个逾期条款规定的意义何在呢?反正都必须要实际发生损失的证据才能扣除。
难道有证据还必须逾期我才能扣除?那肯定不是啊。
这里又有人说到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第四条规定。
说逾期就是要有证明无力清偿。
这里二哥觉得是这样理解的,无力偿还和其他比如债务人死亡,破产等已经明确实际损失完全不同,无力偿还不代表实际损失,人家没说不还,只是确实没办法还,没钱支付,那给你拖个十年八年的,那你咋办。
所以,这里的无力偿还证据和前面说的破产、死亡证据就是两回事。
那么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按逾期时间来提供声明扣除就行了,这个申明其实就是无力偿还证明的一种。
这份书面申明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如税务登记号)、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 实情描述:详细描述应收的性质、形成原因、时间以及涉及的金额等。例如,应收什么时候产生,多次催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逾期的金额。
  3. 相关证据:虽然书面申明本身是一种证据,但通常还需要提供其他支持性证据,如对账记录、催收记录、合同、发票、发货单、服务交付记录、会计核算凭证等。在书面申明中,应提及这些证据的存在和大致内容。
  4. 签章和日期:必须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并注明日期。这表示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审阅并确认了书面申明的内容。
  5. 其他信息:根据需要,还可以包含其他相关信息。

这份书面申明的主要目的是向税务机关证明纳税人已经充分了解了损失的情况,并愿意对其真实性负责。通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签章,纳税人进一步强化了其声明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其实这些东西也是你账上做坏账损失(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的依据,你会计做账不也得有依据嘛。
如果你非要证明真实损失的证据,非要什么对方破产、法院判决什么证据,人确实没有,那我想25号公告搞一个逾期应收款的扣除方法出来不是多此一举了。
毕竟我没有破产,也没有死亡,我就是没钱给你,拖你十年八年确实也没实际损失证据,那怎么扣除呢?就永远不扣除了?
当然有些人包括税务机关人员也会说,你自己自说自话也无法证明对方无力偿还,你得要对方无力偿还的证据。
你得提供下面的资料。
  1. 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如果债务人是公司或企业,可以要求其提供近期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这些报告会详细展示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等,从而帮助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
  2. 银行存款和资产证明:债务人可以提供其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明、车辆证明等资产证明,以证明其名下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价值远低于债务金额,那么可以认为其无力偿还。
  3. 律师证明和公证:债务人可以请律师出具一份证明其无力偿还债务的律师函,并对此进行公证。这份律师函应详细阐述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无力偿还的原因。
  4. 债权人调查:债权人可以通过调查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财产状况、经营状况等方式,了解其真实财务状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债务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那么可以作为证明其无力偿还的证据。

这这这。。。那你就的事前和税务局沟通一下了,看是否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当然,人家重点关注这个是很正常的,现实中有什么企业应收挂几年没收到就直接核销掉做坏账了呢?二哥在的企业挂10年以上都有没收回也没做坏账处理的,谁敢做啊,都是公司资产,没有明确证据怎么对方无法偿还了,谁干随便做账务处理核销掉啊,所以哪些个随便就核销了应收的,做了坏账损失账的,人家税局不认真关注一下也不合情理,你一大笔钱随便随便就销账不要了,难道没猫腻?还是你真是大款?
总之,如果按这种方式走扣除的,还是要做好相关解释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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