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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文库】企业年底关账风险防范与预期筹划

 伟金共享会计师 2021-06-21

前言

不知不觉,2020年接近尾声了,年终关账是财务人的一件大事儿,要提前做好准备和筹划,下面从:筹划、往来、成本费用、收入、损失等五大方面对年终关账的实操难点进行梳理以便及为明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好充足的准备希望能给您带来一点帮助。


税收筹划类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筹划

虽然只有到年底才能计算出实际盈利水平,但企业现在就应该预估,以提前筹划,以便能够享受原本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筹划的基本思路就是用足各种优惠,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详情请点击链接查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筹划七大招


2:小型微利企业要注意控制三大指标


政策一:(财税[2019]13号):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从现在开始,要先确定自己是否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一算好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二算好从业人数、三算好资产总额。看看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指标,如果这时候发现某个指标快要超标了,还有机会想办法控制及进行恰当的筹划。


3:员工年终奖筹划注意点

年终奖也要进行恰当的个税筹划,这是每位财务人员必不可少的技能,做得好,既得老板赏识,又得同事友爱,一箭双雕的事情怎能放过...
详情请点击链接查看>>>工资与年终奖个税筹划—合理节税,刻不容缓!

企业在为员工发放年终奖时,选择计税方式,一定要选择按年终奖单独计税方式。万万不可盲目为员工进行年终奖的筹划,不然有可能会给员工增加了纳税负担。原因如下:
1.财务人员不可能对每位员工的所有收入都清楚;
2.在进行年度汇算时,年终奖申报方式的切换是单向的。
意思是说:在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系统中,可以从年终奖单独计税方式切换到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但是不能从全部并入综合所得的计税方式切换到年终奖单独计税的计税方式!

所以,无论纳税人的年终奖按哪种计税方式更有利,企业在进行个税预扣预缴时,都应该选择按年终奖单独计税方式!等到进行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如果发现将年终奖单独计税更有利,这时想要修改计税方式是可以的。但如果选择了将年终奖合并入年终奖的话,那就没办法修改计税方式了。
下面以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曾先生2020年每月工资8000元,每月1000元的附加专项,个人负担的社保816元。2020年12月发了一次年终奖30000元,全额计入了当月的工资薪金,按累计预扣法扣税1900.8元。

【解析】

1.分开算:

【8000*12-(5000+1000+816)*12】

*3%+30000*3%=426.24+900=1326.24

2.合并算:

【8000*12+30000-(5000+1000+816)*12】

*10%-2520=1900.8

合并算比分开算多缴了:574.56元(1900.8-1326.24)。


但由于汇算清缴申报系统中:可以从年终奖单独计税切换到全部并入综合所得,但是不能从全部并入综合所得切换到年终奖单独计税!这样子就导致了曾先生多交了574.56元的个税,而且无法退税。如果曾先生还有其他的收入,那么造成的差额就更大了。


往来类


1:往来款项的核对及清理


【案例2】巨隆公司账上有一笔已逾期3年多的的应收款36万,之前已经计提18万坏账准备,现在对方公司已失联,确认无法收回,公司决定作为坏账损失核销,请问如果想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满足哪些条件?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

一、需满足以下条件:

1.坏账损失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

2.出具经内部管理人员审批的《关于核销坏账损失的说明》,详细说明该笔款项形成的时点、原因,以及确认为坏账的时点、原因等。

二、会计处理:

之前已经计提18万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时,应当转销坏账准备,并将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坏账准备  18万

    营业外支出 18万

贷:其他应收款 36万

△年终清查:年终时,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

1、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

对于本年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的账面余额,纳税人应与供应商或客户核对清楚
如果存在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情况,应及时确认为坏账损失,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备好合同、协议或说明等证明材料,以便在汇算清缴时,能将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
对于应付未付的款项,要关注款项是否不再需要支付,是否需要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收账款在符合以下情形时,确认为坏账:

1)发生导致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的情况,如债务人破产、死亡、重大自然灾害等。

2)逾期三年以上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3)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确认坏账损失后,损失是否被认可,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需要准备资料,以证明坏账损失的真实性。

属于上述确认坏账第一点所说的情况,需分不同的情况准备以下材料。

a)债务人破产清算: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b)债务人停止营业: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c)债务人死亡、失踪:公安机关等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d)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e)诉讼: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仲裁书,或被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f)自然灾害、战争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g)其他: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注: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属于上述确认坏账第二、三点的情况,还是要保留相关情况说明和专项报告资料留存备查。


2:股东向公司的借款要及时收回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凡纳税年度终了后,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即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结合158号文的具体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应注意12月31日这一时间节点,尽量要求个人股东在此之前归还借款。


成本费用类


1: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要及时预提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2】《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意思是说:

①已在汇算清缴所属期中账面计提了该金额;

②必须次年的汇算清缴之前(5月31日)支付了;

③成本、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年底前不能拿到成本、费用发票,也应该根据权责发生制积极暂估成本,采取预提的方式计入当期损益,因为只要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次年的5月31日)之前拿到发票,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是一定要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合规发票,否则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在当年已经发生了成本或费用的,但是到12月31日还没有支出,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要支付的,比如,出差人员未报销的差旅费、已经播出暂时未付的广告费、逾期的利息、12月的工资、年终奖等,要进行预提,如果按照税法规定不能税前扣除,到所得税汇算时再做纳税调整即可。

如果说年终奖要发多少不知道,可以参考以发放水平、之前的预算来大概估计一个数,原则是:宁可多预提一点!就算是预提多了,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时做纳税调整!要是预提少了,要调整起来更加麻烦。


2:银行手续费、利息费要取得发票入账

【政策依据1】税总2018年28号公告: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6.境内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1)增值税应税项目A.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金融机构手续费,比如银行手续费、利息费用、账户管理费等等支出一定要取得发票,否则,相关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取得跨年发票怎么处理

如果发票是上年的,但是存货在次年才完成入库等程序,当然上年的发票也是可以做在次年的(如:企业上年收到货和发票,次年一月验收合格入库。那么,可以直接做在次年,无需纳税调整)。

上年已取得发票未及时报销(属于上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且发票开具时间在上年)无需纳税调整。


4:关注下是否已扣除了不能扣除的项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做了正列举。其中包括: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③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④赞助支出;

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⑥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在关账前,要关注是否发生了上述支出,并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5:对于扣除凭证及时审核以保合规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务人员在关账前,最好能对各会计凭证后附的发票等单据进行审核,不合规的,要及时与相关经手人员联系,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避免给汇算清缴工作带来麻烦。


收入类


1:应该确认的收入要及时确认


【例子】对于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制作产品的宣传广告,或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等行为,税法上规定要视同销售,汇算清缴时,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准确地确认应税收入,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要准确核算应税收入,首先是要核实销售收入是否已经全部确认,尤其是对于产品已售出,但暂未开出发票的情形,要合规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

此外,企业还要确认核实是否存在因税会差异,而导致账务处理未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事项。

2:检查预收款

预收账款长期挂账,会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隐瞒收入,躲避增值税和所得税。 

每年年终,要检查一下预收账款,对预收款超期并明确不再开票或者对方公司已经注销无法开票的,可以确认为无票收入。


损失类


1:资产要进行盘点,发生损失及时报

年终时需要对现存的资产盘点一下,可能有的资产已经悄悄发生了损失,可能有些应收账款已经成坏账了,有些存货已经霉烂变质了,还可能有的固定资产已经不见了,盘点出来的资产损失,应及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准备资料,税前扣除。

注意:损失一定要留存好充分的证据链,做好备查准备。


2:资产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存货为例,存货出现了盘亏,进一步追查原因为管理不当。如果想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两大条件:

1、在会计上作为损失进行了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存货

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在发生损失年度申报扣除并将税前扣除资料留存备查:

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存货盘点表;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注意点:存货损失,除了丢失、损毁和过期,其他情况的进项税需要转出。


本文涉及的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附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大全

本表来源:财税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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