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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马莉律师:《民法典》无效合同的规则确定及适用要点解析

 中恒信律所 2024-05-17 发布于北京

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合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莉律师依托法律要旨及司法考量,归纳分析了《民法典》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及适用要点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合同的成立,指符合一定要件时使当事人的合意成为合同,原则只要有了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合同。例,外地对要物合同和要式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物的交付或方式的履行。合同的生效,指成立了的合同依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发生效力。成立与生效,二者可以同时,也可以异时。

成立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被认定未生效后,客观上没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只因合同未办理报批手续而未生效,合同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报批义务,促使合同生效,并依照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无效合同,是指从本质确定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适用要点解析

1.无效合同虽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

解析: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所谓无效,是指行为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承认,其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的内容,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是,无效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基于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事实(事件),依法应承担的财产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后果等。

2.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一方对所取得的财产已没有合法占有的根据,据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对方返还,另一方对已交付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

3.无效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相互返还财产,有时要取决于具体案情、特定合同类型及特定标的物。

解析:原《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也就是说,恶意性违法行为人无权主张返还财产,相应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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