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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税收滞纳金

 魏春田 2024-05-19 发布于陕西

企业破产时因其欠税必定形成滞纳金,滞纳金相当于企业占用国家税款的利息。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企业从银行贷款要支付利息,从其他企业借款也要支付利息,那么占用国家税款自然也应当支付利息,这个利息实际上就是滞纳金。

一、 滞纳金是否属于税款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税款同样享有优先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 1084号)明确规定,“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简单一点说,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认为,滞纳金应当是税款的一个部分,应当与税款一样享有优先权。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简单一点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层面认为,破企业在破产的过程中,滞纳金只是普通债权,不享有与税款相同的优先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该规定相当于认可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将税收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权的立场。但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关于税款与滞纳金优先的立场并没有改变。

二、滞纳金的计算截止日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滞纳金计算的日期,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为之五。

但《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换句话说,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作为普通债权的滞纳金,只能计算到法院破产申请受理时,而不是到税款入库之日。

这里显然《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发生了冲突,但是按照《立法法》处理法律冲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因此,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可见,国家税务总局也认可《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受理时,滞纳金停止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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