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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后果可能很严重……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4-05-21 发布于广西

导言

有些股东会有这样的想法:我开了公司,公司的钱不就是我的钱吗?这样的想法到底对不对呢?股东把公司的钱当成自己的钱随意收取又不记账,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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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的地位。公司通过经营活动会产生收益,同时也会产生债务。原则上,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来偿还。但是,若股东在经营公司过程中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得个人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可能就会导致股东用个人财产去偿还公司的债务的情况发生。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国通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为陈红兵。2014年10月30日开始,国通公司向债权人陈德军陆续借款119万元,上述借款均由陈德军直接或通过他女儿的账户分六次转款至陈红兵的个人账户上。每次汇款后,国通公司都向陈德军开具了《收据》,确认为是国通公司借款。

但是大股东陈红兵获得款项后,并没有即时转入国通公司的账户,而是相隔数日甚至十几日后转入,转入金额与当时收到的借款金额也并非完全一致。另外,陈红兵在收到借款之后至他向国通公司转款前,他还向其他企业和自然人账户转款。

后来,因尚有69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没有及时还清,陈德军把国通公司、陈红兵等人诉讼至法院,要求国通公司还钱的同时,还要求陈红兵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责令国通公司提交公司财务账簿,以查明陈红兵是否存在无偿使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但国通公司以公司财务账簿下落不明为由不予提交。

最后法院认为,虽然借款为国通公司所借,但陈红冰应该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陈红兵无法提供诸如公司财务账簿等证据证实其与公司之间存在案涉款项借贷或者借用的情况下,陈红兵以其私人账户接收公司借款,又未即时将借款转入公司账户的行为属于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形。所以陈红兵应对国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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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常见“行为”背后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反映出一些股东在经营企业时的一种常见的行为,那就是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做财务记载。

有些股东会觉得,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就把本来应该由公司账户收取的款项放入自己的腰包,比如公司应收取的货款、借款本金等等。这些股东收取了公司的款项后,往往自己消费或作其他用途,过一段时间把钱再全部或部分打回给公司,有了甚至就一去不复返,不再返还。比如,有的企业家认为,公司账上的钱放着也是放着,不如把公司的钱拿出来自己去炒股买理财产品,赚取收益后再把本金还给公司。这些都是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的表现。而且这些行为,往往都不在公司的财务账簿中进行记载。

这样做会有什么样的风险呢?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且不做财务记载,是一种常见的“财产混同”的行为和表现。“财产混同”是指股东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没有遵循公司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彼此混同的行为。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且不做财务记载,会导致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既然股东和公司的财产已经无法区分,两者的财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那么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债权人除了找公司还钱外,也就可以同时找股东还钱了。因为假设在这个情况下股东还可以置身事外,那么股东就可以任意掏空一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会收到严重损害。

比如案例中的国通公司的大股东,他作为公司大股东用私人账户代收了本应由公司收取的借款本金,但是没有及时支付至公司账户,而是另作他用,虽然他也向国通公司的账户转了款,但是金额和应支付的金额不匹配。他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不能证明自己和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也不能提供记载相关往来的财务账簿,导致他和国通公司的财产已难以区分,当公司欠债未还时,他就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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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使用公司资金怎样才合规?


其中两件事情非常重要,第一是股东和公司直接通过借款协议等形式确认借款的性质,明确债权债务;第二是公司的财务账簿上要有相应的记录。公司的对外借款应当如实登记在财务账簿上,不管是股东还是其他主体,都一视同仁。只要记录在财务账簿上,就从一方面证明了公司是将股东作为独立的主体来对待的。如果不进行财务账簿的登记,就可能是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的表现,因为将无法区分。

如果股东在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时可以做到这些,合法合规地向公司进行借款,证明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并没有混同,那么在这个角度下,公司的债依然是公司的债,股东个人不用偿还。

财产混同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且不做财务记载是财产混同常见的表现形式。这其中很大的原因是依然有很多股东习惯性地把公司当作自己的“小金库”,这种做法并不可取。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之间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分界线,否则股东可能要面对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如果你是公司的股东,不妨梳理一下您在经营公司过程中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行为,如果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您身边的财富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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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构成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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