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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最高法:恋爱时“5·20”当天送的首饰算彩礼吗?

 高盛博雅 2024-05-22 发布于北京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高额彩礼问题凸显,社会公众对于彩礼纠纷亦比较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前述规定审结了一起涉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

在一项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中,原告贾某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了上诉,主张被告李某应归还其赠予的所有财物。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贾某向法庭提供了包括微信对话截图、购物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一系列证据。经查实,两人于2021年初通过网络婚恋平台相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包括手机、首饰等在内的多件物品,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予了李某总计4万元的款项。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开始不定期地共同居住,并讨论了关于婚姻及彩礼的相关事宜。贾某曾表示愿意支付50万元的彩礼,并已经向李某转账了15万元作为彩礼的一部分。然而,半年后,由于性格和生活习惯的不合,两人决定分手。

在审理此案时,贾某坚称他为李某购买的物品和转账均属于彩礼范畴,并要求李某全额退还。然而,北京一中院在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后,做出了如下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彩礼的纠纷时,会综合考虑财物的给付目的、时间、方式、价值以及给付人和接收人的关系等因素。在此案中,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及转账的4万元被视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而首饰虽在特定时间点购买,但同样被视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被认定为彩礼。然而,贾某转账给李某的15万元,因其发生在双方讨论彩礼数额之后,且双方均认可其性质为彩礼,故被认定为贾某为与李某结婚而支付的彩礼。

鉴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孕育子女,且仅有过短暂的共同生活经历,北京一中院最终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并驳回了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心语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项重要习俗,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根基。传统上,彩礼的给付通常在婚姻缔结之前进行,若婚姻未能成立,彩礼则应被返还;反之,一旦双方步入婚姻的殿堂,彩礼则被视为婚姻的见证,通常不再要求返还。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迁,彩礼背后的社会观念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在现今社会,虽然婚姻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但在一些地区,人们仍然将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视为婚姻的真正开始。这种观念导致了部分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侣在分手时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频发。此外,部分地区彩礼的数额不断攀升,攀比之风盛行,甚至出现了以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极端案例。这些新情况不仅扭曲了婚姻的本质,加剧了双方利益的不平衡,也对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造成了严重损害,为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审理涉及彩礼的纠纷案件时,法院需要依法裁判,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法院还应借此机会,通过具体的案例向公众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引导人们理性看待彩礼问题,摒弃陋习,推动社会风气的改善。彩礼的给付本质上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一目的涵盖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个方面。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离婚时通常不再要求返还彩礼。然而,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巨大,法院则应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嫁妆状况以及双方过错等因素,结合当地习俗,审慎地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侣,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如果双方已共同生活,并考虑到了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法院同样需要结合当地习俗,综合判断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专家点评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贾某给予李某的财物是否应被归类为彩礼。在审理此案时,法院依据详尽的事实证据,对贾某在恋爱期间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在“5·20”这一特殊日子赠送的首饰等物品,进行了细致的考量。这些支出被认定为贾某为了表达和增进与李某之间的情感而进行的消费性支出,并不具备按照传统习俗给付彩礼的特定目的,因此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然而,对于贾某在双方就结婚事宜深入商议并明确彩礼数额后转账给李某的15万元,法院认为这笔款项是贾某基于与李某结婚的明确目的而给付的彩礼。在全面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后,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贾某赠予李某的其他财物无需返还,但作为彩礼的15万元应全额返还给贾某。这一判决符合《规定》中关于彩礼认定与返还的相关处理原则。

此案的审理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还进一步明确了区分一般赠与和彩礼的界限。首先,两者在发生阶段上存在差异:一般赠与主要发生在双方恋爱但尚未谈及婚嫁之时,而彩礼的给付则通常在双方就结婚和彩礼数额达成一致或初步共识之后。其次,两者背后的原因也有所不同:虽然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在当事人目的和动机上有所相似,但彩礼的给付通常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具有明确的缔结婚姻关系的直接目的和特定的财物范围。而一般赠与则更多地体现为一方或双方基于自愿、无偿的原则,给予对方财物以维系和促进双方感情。

此案所确立的判断标准,不仅准确诠释了《规定》中关于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的认定标准,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清晰的指引。这一裁判思路不仅有助于推动社会风气的改善,还有助于减少因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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