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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和刑案当事人交往的20个习惯(1)

 涸鲋思水 2024-05-22 发布于广西

作者及研究单位:

潘美玉律师,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辩律师和刑案当事人交往的20个习惯(1)

刑辩律师和刑案当事人的关系比较微妙,好起来时交情可过命,坏起来时像拉了几世深仇大恨(律师被当事人控告涉嫌诈骗不在少数)。有时初见彼此轻视,处得越久越信任;有时初见浓情蜜意,越久越两看相厌。若想持续互相信任,并非易事。笔者结合自身多年执业经历,总结以下20个与当事人交往的习惯。

习惯1-先相信再求证,不要急于否定/纠正当事人的辩解

个人认为,刑辩律师的第一个习惯是对于当事人的辩解习惯性先相信再求证,警惕未经求证凭经验直接否认或听而不信当事人的辩解。大部分情况下可以做到,但在面对当事人一些稀奇古怪的反常辩解时,律师若要做到先相信再求证并不容易,一是律师在当事人面前具有先天的专业优势,反而容易受经验主义影响而直接否认;二是有些当事人故意误导律师。我个人以为,明知是坑,宁可信错,也不要轻易否定。很多案件的转机可能就隐藏在当事人的反常辩解中,如果我们作为辩护人都无法先相信当事人看似荒谬的辩解,更不用指望其他人会聆听当事人的辩解。

这个习惯在零口供案件非常重要,例如部分性侵、毒品案件。我一般会和当事人说,作为你的律师,你说什么我都相信,即使你和我说地球绕着月亮转,一天有48小时,我都会信,但仅仅说服律师没用,关键是办案机关会相信你和我,千万不要低估办案机关的智商,你的辩解须有证据证实才有价值。你可以不相信律师,可以保持沉默,但不要误导律师,否则最后浪费的都是大家的时间。例如说,曾经有个当事人辩解称不认识A,但卷内附有A的证言,其作证说是当事人的异姓胞姐。我听后也没说什么,只是平静地告诉他卷内有A的证言并出示了证言,然后询问其是否坚持辩解不认识A。

所以,无论是对当事人有利/不利的辩解,在没有证据反驳前,先相信再求证,不要急于否定或纠正当事人的辩解。有些同行分享说要防范当事人欺骗律师,这个是非常必要的,但我猜测最终如被欺骗多因只信不证,求证才是关键,相信并不可怕,只信不证最可怕。虽说没有绝对的真相,但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必须对事实有自己独立的判断,确凿事实和存疑事实了然于胸。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当事人抑制不住的避重就轻或逃避制裁的冲动,而像防贼一样防着当事人。

习惯2-接纳当事人/家属的诉求,避免用自己的标准指点客户的诉求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求很多,但不外乎4类:①合法又合理,例如律师觉得刑期已经够轻了,但当事人还是嫌不够轻,希望律师继续争取;②合法但不合理,例如希望律师超出合同约定的次数会见,甚至天天会见陪聊;③既不合法也不合,例如希望律师伪造证据或串供;④不合法但合理,例如家属总是想看案卷。

对于①和②,一般可以通过释法和委托合同来解决并达成共识;但对于③和④,律师可能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打压和指点当事人的诉求,甚至强迫当事人必须接受自己的观点,尤其是第④种。以家属要求看卷为例,换位思考,作为家属,希望多了解案情,诉求合乎情理,但法律禁止律师将案卷交给家属查阅。此时,耐心地解释无法满足诉求以及具体原因,律师有时会试图利用不合法强迫客户承认其诉求也是不合理的,其实大可没有必要,尤其是部分当事人常抱有通过辩护、辩解侥幸逃脱制裁的想法,乃人之常情,坦诚地告知律师意见和立场,同时不急于让当事人改变自己的想法,当事人需要在诉讼中慢慢地改变和更新自己的认知时机合适时,自然会放弃某些诉求,简直之,可以拒绝但不要指点和批判,没有哪个客户愿意请个律师来指点自己即便事后证明你是正确的和专业的。

习惯3-保持边界感,谨慎劝说当事人认罪/不认罪

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律师认为当事人无罪,但当事人却要认罪;或律师认为构罪,但当事人却坚持无罪辩解。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容易急火攻心,总是抑制不住劝说当事人。

对于这种情况,我一般会非常详细和深入地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反复告知一般的裁判规则和思路,直截了当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最后交由当事人自己作决定,再根据其决定制定辩护目标和策略。忌过多说服工作,在大多数情形下,双方最终能达成一致。但极少数的案件中,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或放弃,或根据当事人的决定和指示工作。一些同行主张要完善风险告知文书,固然重要,但我认为律师防范工作的关键在于能否确保当事人真正理解行为的实质意义和后果,而非简单局限于形式上的风险防范

认罪/不认罪属于原则问题,最终的法律后果均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好与坏都是客户自己的因果,律师不能替代当事人去坐牢,这是最基本的边界。只要确保当事人理解了无罪/有罪的法律后果,就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不要轻易地替当事人决定。我曾中途接手不少案件,发现当事人一直作无罪辩解,但律师介入就积极劝说当事人认罪,当事人听从建议认罪后,后来又不甘心,转而作无罪辩解,反反复复,比一直无罪辩解还令办案人员讨厌。我也曾处理过几个认罪认罚后撤回起诉的案件,我阅卷后认为无罪,但当事人担心反悔会加重处罚,我也不会作过多说服,就先作罪轻辩护再作独立的无罪辩护,自己克服压力,化解法院质疑。原则问题上,律师一定要保持边界感,时刻记住我们只是介入他人因果,没有能力为他人承担后果。

律师这样做是否存在甩锅嫌疑?其实不是,我们要相信当事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除外)能辨是非和利弊,唯一需要做的是尽可能耐心地用对方能听懂的话解释专业的意见和依据,充分全面地履行建议权。若当事人没有作出所谓明智的选择,事后竭尽全力地助其将负面作用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习惯4-专业刑辩律师不要苦口婆心地劝说当事人别去找关系

技术派刑辩律师比较爱苦口婆心地劝说当事人别去找关系,以前的我就老爱干这事,但最后发现基本劝不住。现在的做法就是明确我自己不信,也希望他们不要浪费钱财和机会。听劝的当事人说一遍就够了,最多说3遍;不听劝时,重复10000遍都没用,所以别苦口婆心地劝阻。俗话说,我们只能赚自己认知内的钱,同理,超出认知的钱也留不住。有些道理,只有自己走过弯路后才能明白,经历过就自然懂了。不要掺和,不要参与,我们唯一能做的是尽可能帮他们兜好底,降低试错成本,不要案件办坏了无法逆转。执意不听劝,搞糟案件,那也是自己应该承受的代价,律师也要学会释怀。

习惯5-不能承诺结果,但要预测结果,让当事人知道自己花钱到底买了什么

法律及服务规范规定,刑事律师不能承诺结果,不能风险收费,但律师要对结果进行预测,要让当事人在委托前或在委托期间了解自己花钱请律师到底能获得什么帮助或期待什么结果,而且预测尽量精准,切忌粗暴、粗放地以“不能承诺结果”、“没事的”、“很轻的”“很重的”等打发和敷衍客户。当事人花了钱,有权知道自己到底买了什么专业服务。

习惯6-会共情,但不要过度共情

共情能力是刑事律师的重要能力之一,一名刑辩律师不能共情,几乎难以得到当事人的信任。话可以粗,理可以糙,但不能没有共情,我一直强调,刑辩当事人多在人生最特殊、最低谷的时候遇到刑辩律师,生活已经给了他们当头一棒,不需要别人再去给他们上课,作为律师,我们能做的就是帮助他们尽快走出人生低谷,当事人此时带有焦虑、悲伤、愤怒、挫败、脆弱、懊悔、推责等等负面情绪都是人之常情,尤其是对于某些女性家属,遇到刑事案件犹如天塌,更需要律师的共情。刑事律师应接纳和共情这些情绪,并在行动上尽量给予支持,例如及时接听电话,耐心解释,及时安抚,不要计较当事人的愤怒和冲动等等,不能做什么时,安静地倾听和陪陪也好,不要去否定他们当下的情绪,不要把刑辩简单地当作生意,更不要用律师的理性去碾压当事人及家属的情绪,那样会让客户感觉很冷漠,越无助,越焦虑,情绪越多,越不信律师,陷入恶性循环,内耗双方。

但刑辩律师不能过度共情,一是不利于案件处理,当事人如果一直沉浸在悲伤、受害、挫败情绪中,没有充足的精力和智慧正确抉择和对待案件,所以律师要回应情绪但不宜附和,择机帮助当事人及家属看到和面对引发困境的原因,把注意力拉回案件本身,否则律师很容易被当事人的情绪影响和控制,尤其是辩护意见被办案机关拒绝时,一起常戚戚。人被情绪控制时,很难有效影响和说服他人。二是过度共情很容易折损律师的执业生涯,刑辩律师大部分时间都处于无力感中,辩护意见不被采信的无力,见证人性之贪嗔痴的无力…,如果每个案件中都过度共情,刑辩律师最后容易陷入人生虚无主义,更难坚持做刑辩,而事实上,那些真正能理解客户痛苦和苦难又专业的刑辩律师,更有机会帮助到更多的当事人,坚持在行业深耕才是对行业最好的建设。所以,刑辩律师要做好自己的情绪管理,常怀悲天悯人之心,但也能接受每个人在茫茫宇宙中如尘埃,多些豁达,尽人事,听天命。

习惯7-常以善激善,少以恶诱恶

除了极少冤假错案外,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多因自身原因陷入刑事风险,人性不过贪嗔痴。我的当事人多因企业经营或履职陷入刑事诉讼,虽涉案方式各异,所涉罪名不一,但底层思维颇为相似,不外乎漠视规则和底线,过于高调虚荣,爱走偏门,重利轻规则,爱投机冒进等等。

例如那些遭遇刑事案件动辄找关系的人,终究是相信金钱、利益能改变规则和底线,这或许也是他们人生成功的逻辑,试图继续用该逻辑处理案件。遇到这种情况,刑辩律师要尽量委婉地提醒或许正是之前的机制失灵才会导致今日风险,如果大家都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问题,那些遵守法律的人何以自处?要适当引导当事人借助诉讼所获得的认知修正一些不符合法律和规则的思维和习惯,不要通过渲染关系等方式接案让客户更加确信金钱万能、关系万能。

又例在一些暴力犯罪案件中,如当事人作罪轻辩护,要尽量引导当事人真诚地向被害人道歉,请求当事人的原谅,敬畏自己和他人生命,而不停留在策略性地和解。通过自己的辩护,真正地去化解矛盾,既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获得轻判,也能让相关利害关系人感受到悔罪。人在任何时刻,都可以选择做更正面、更善良的人。

再例,销售心理学中有很多逼单技巧,但实质上是利用人性中的贪婪和恐惧心理。我却认为,接案时不要过多利用客户的恐惧/投机心理促成委托,而是引导当事人用理智决策,知利弊,知得失,毕竟刑事诉讼中需要当事人理智决策的时刻太多,例如是否认罪认罚,如因为害怕就胡乱认罪所造成的残局太难收拾了。一个人容易被律师唬住,大概率更容易被公检法唬住。

有句话说:刑事律师看到的是一个坏人最好的一面,而离婚律师看到的却是一个好人最坏的一面。多激励、激发当事人发现自己和他人身上善意的一面,并且用善意的方式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少以恶诱恶。这些话很像鸡汤,但办理刑事案件多了后,会发现世界有因果,多行好事,莫问前程。

习惯8-委托前大方谈钱,委托后少谈钱

有些当事人会和我说,这个案件对你们来说就是场生意,对我们来说却是一生的命运。此话对,但又不全对。刑辩律师/律所和当事人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关系,刑辩律师追求物质回报和利益无可厚非,建立委托关系前,不妨大方坦荡地谈论委托费用。经常听到一些同行说是熟人,不好意思开口谈费用或者只是意思性收取费用,我不太赞同这种做法。公益归公益,商业归商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律所是市场化主体,律师们上有老下有小,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追求律师费无可厚非,律师提供服务收取报酬是最基本的商业规则,所以在委托前要坦诚地谈钱。但建立委托关系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后,在服务过程中发现报价过低,则不宜再主动要求或暗示客户变更合同,追加费用(除非当事人主动),也要避免向当事人抱怨费用太少,很容易引发当事人焦虑,当事人会担心律师因为费用服务打折。事实上,律师从内心也有要放下对费用的计较,愿买愿卖,一诺千金,接案后努力处理好案件。换个角度看,良好结果带来的隐形收益(例如成就感,客户转介绍)也可能转为收入,个案得失谁又知。

习惯9-主动规划和沟通,避免被当事人反推

刑辩律师接案后要有自己的规划和计划,根据个案情况主动安排工作,完成工作后及时主动地与当事人沟通汇报,做事利索,干脆利落,不要拖泥带水,慢慢吞吞,避免被当事人追问进度、计划,当事人偶尔提醒是可以的,但不要次次都让当事人提醒或推着走,久而久之,当事人就会慢慢失去耐心和信任,最终演变成怀疑和焦虑。例如会见后,第一时间和家属通个电话,告知会见概况,简单转达生活事项;主动告知案件进度和下一步工作计划,避免客户盲猜等等。一切做到心中有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应,有节奏、有计划地推动案件,远比火急火燎地救火来得及时。

习惯10-精准定位,不自我污化,也不自我神化,客观看待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

律师在与客户合作中要准确定位,客观看待自己在诉讼中的作用。好结果主要受4个因素的影响,一是案件本身有辩护空间;二是律师和当事人自己的共同努力;三是公检法专业、从善如流;四是适当的运气和机遇。在大部分的案件中,律师在诉讼中增分项,而不是决定项,因此不要自我神化和自我感动,但也不必自我贬低和污化。在与当事人合作过程中,时刻摆正自己的位置。

总之,在与刑事委托人合作期间,既要保持自身专业的优势,又要坚持客户中心主义,接纳和理解客户,并能建设性地为客户创造法律价值,陪伴客户平稳度过人生低谷,在低谷中有所思,有所获。

排版  |  Effy

校对  |  Effy

审核  |  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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