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概况 本期学习内容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二编的第七章的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 核心内容: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纪行为。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纪行为。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违纪行为。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违纪行为。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违纪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违纪行为。 二、条例原文学习(图片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新增、修改和删除的部分以及个人认为的重点内容已经通过不同颜色标出) 在第七章导学部分提到,组织纪律起到了规范和处理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作用。本期学习内容中主要涉及的是党员对其他党员党员权利的侵犯。 1.关于党员权利,《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明确列明了党员的8项权利,并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凡之将这8条权利列在这里方便大家对照《条例》的第87条和88条进行学习。 2.我们上面学习了党员有哪些权利,这一小节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条例》第87和88条中提到的那些具体的党员权利的内涵。 3.本期学习内容比较明确,也容易理解,所以前面做了一些拓展学习。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转换思维来获得另外一种启发——第87和88条既是对违纪行为的界定,也教育了我们每一名党员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党员权利。 比如,作为一名党员,我们合法合规的批评、检举和控告不得被阻挠和压制; 我们批评、检举和控告的相关材料不得被私自扣押、销毁或泄露给他人; 我们申辩、申诉、辩护、作证的行为不得被压制; 当我们作为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等时,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还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保护。 这样看来,对《条例》的学习远不止字面上的这些内容,还需要我们仔细挖掘。 三、案例列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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