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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学点党纪知识”系列第024期(组织纪律87~89)

 治墨之剑 2024-05-23 发布于广西

一、内容概况

本期学习内容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二编的第七章的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

核心内容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纪行为。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纪行为。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违纪行为。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违纪行为。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违纪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违纪行为。

二、条例原文学习(图片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新增、修改和删除的部分以及个人认为的重点内容已经通过不同颜色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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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七章导学部分提到,组织纪律起到了规范和处理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作用。本期学习内容中主要涉及的是党员对其他党员党员权利的侵犯。

1.关于党员权利,《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明确列明了党员的8项权利,并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凡之将这8条权利列在这里方便大家对照《条例》的第87条和88条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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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上面学习了党员有哪些权利,这一小节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条例》第8788条中提到的那些具体的党员权利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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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期学习内容比较明确,也容易理解,所以前面做了一些拓展学习。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转换思维来获得另外一种启发——第8788条既是对违纪行为的界定,也教育了我们每一名党员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党员权利。

比如,作为一名党员,我们合法合规的批评、检举和控告不得被阻挠和压制;

我们批评、检举和控告的相关材料不得被私自扣押、销毁或泄露给他人;

我们申辩、申诉、辩护、作证的行为不得被压制;

当我们作为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等时,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还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保护。

这样看来,对《条例》的学习远不止字面上的这些内容,还需要我们仔细挖掘。

三、案例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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