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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案由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游侠123 2024-05-23 发布于山东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改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由分为4个一级案由,分别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其下又细分为40个四级案由。本文参考《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对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由下的常见四级案由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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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著作权合同纠纷

     著作权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文字、音乐、美术、摄影、视听、设计图纸、软件等作品都可以作为著作权合同的标的物。广义的著作权合同还包括邻接权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一种相对小众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这种合同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这种合同还暂时未被列入《案由规定》之中。

     适用该案由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合同纠纷

     商标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商标的权利归属、转让、许可使用和商标代理等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目前最常见的商标合同纠纷是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相对较少。

     适用该案由时,应当注意最高院对商标合同纠纷管辖的特殊规定。在此不再细致论述,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专利合同纠纷

     与商标合同纠纷相似,专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代理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适用该案由时应当注意,其下四级案由下管辖法院并不一致。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而专利代理合同因其本质为服务合同,技术性并不强,故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实践中常被称为加盟或连锁。

     对特许经营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同时应当遵循知识产权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

技术合同纠纷

     依照《民法典》第843条只规定,技术合同纠纷即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由于此类合同标的物所涉技术的特殊性,其级别等管辖应当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商业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或者有关权利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商业秘密要进一步区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技术秘密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秘密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适用该案由时,需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由中还包含了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特殊标志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等案由,这些案件相对较少,将另开专题介绍,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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