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汤慧: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文书能否适用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的思考

 神州国土 2024-05-24 发布于河北

图片

作者单位: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图片

全文共3842字,阅读大约需要7分钟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类非诉特别程序。它是指当事人对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共同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司法确认程序,旨在加强诉讼与非诉解纷方式的有效衔接,是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

实务中,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有效的,人民法院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该文书经历了从决定书到裁定书的演变)。那么,此类法律文书,能否作为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依据?笔者从一则案例入手,谈一谈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问题缘起

郑某与江某于195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三女,分别为郑甲、郑乙、郑丙、郑丁。郑某于2009年3月去世。郑某生前与江某有一套夫妻共有房产A(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2011年10月,郑甲、郑乙、郑丙、郑丁因继承纠纷欲向本市B区法院起诉,立案前该纠纷经B区法院调解工作室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郑甲、郑乙、郑丙放弃对房产A的继承,同时江某将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赠与给郑丁,房产A全部归郑丁所有。同时,当事人向B区法院申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已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2011年10月,B区法院作出决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决定书载明“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郑丁持该司法确认决定书,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产A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关于郑丁能否适用单方申请?登记机构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司法确认决定书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其效力应等同于判决书、调解书,该决定书已经载明调解结果是房产A全部归郑丁所有,可以适用单方申请。另一种认为,司法确认决定书并不属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该决定书确认的是调解协议的效力,而非不动产权属,不宜适用单方申请。笔者以为,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辨析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我国司法确认制度的基本面貌。   

司法确认制度概述

从立法层面考察,我国司法确认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定西经验”的首创。为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化解民事纠纷的积极作用,2007年3月,甘肃省定西法院系统开始试点“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经过两年多的地方实践,“定西经验”被写入法发【2009】45号文。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20条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意见还制定了关于司法确认的一些程序性规范。这是我国司法确认制度的初步形成阶段,虽然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不过尚未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

2.《人民调解法》的正式确立。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该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首次在基本法中出现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条款,标志着我国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式确立。这一阶段,为落实《人民调解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颁布《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该规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管辖、申请、受理、审查、效力、救济方式等内容进行细化,为此类案件的具体适用提供了较为明晰的操作规范。

3.《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订与完善。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以第194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和19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范司法确认程序的基本内容。这是通过诉讼基本法进一步明确我国司法确认制度的性质。其后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353条至第360条,是上述第194、195条的司法应用指南。不难发现,此时的司法确认范围仅限于人民调解协议。而且,2012版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将司法确认的审查结果和文书形式统一为:裁定不予受理、裁定调解协议有效、裁定驳回申请。

2021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对原司法确认程序作了一些调整,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和管辖法院的扩大。新民诉法第201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由此,司法确认的客体范围扩大到包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在内的“大调解”范畴。2022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法释〔2022〕11号)也进行了相应修订(第351条至358条)。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粗略发现我国司法确认制度的基本特点,以及不同阶段的发展与变化。(见下表)

图片

司法确认文书性质辨析

回到前述案例,此处的司法确认决定书能否适用单方申请?主要看其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第2款第(三)项之情形(“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权利的”)。换言之,登记机构需要甄别司法确认文书是否属于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

首先,从立法规定看,《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将司法确认文书归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根据《民法典》第2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法律文书,具体包括“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反观司法确认案件形成的法律文书(不管是之前的“决定书”还是现在的“裁定书”),既不是实体审判程序形成的判决书、调解书,也不同于执行程序形成的裁定书。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357条、法释〔2022〕11号第355条)也将涉及物权确权的调解协议排除在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之外。

其次,从文书主文看,司法确认文书(决定书或裁定书)的主文内容是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而不是对调解协议设定的权利义务直接予以安排。司法确认作为非诉特别程序,不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纠纷,只是依据法定原则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达成的合意予以审查确认。所以,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是确认当事人自主安排的合意,而非确认不动产权属。

再次,从既判力来看,司法确认文书不同于通过诉讼程序形成的裁判文书。所谓既判力,是指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的约束力。按照学界通说,既判力的约束作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既判案件不得再次起诉,即“一事不再理”或“禁止重复起诉”,此为既判力的消极作用(消极既判力);二是法院在处理后诉时应当受到前诉裁判的拘束,即前诉对后诉具有预决效力,此为既判力的积极作用(积极既判力)。

关于司法确认文书是否具有既判力,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理论界存有争议。如果从司法确认的程序构造考量,由于欠缺如同诉讼案件的正当程序保障(辩论主义、实体审查、案外人救济等),基本对其既判力持否定说。如果从司法确认的制度价值考量,为高效、便捷地化解民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则会对其既判力持肯定说(或部分肯定说)。对此,笔者还是倾向于前者,因为我国司法确认案件多以书面审查和形式审查为主,与经过实体审查的诉讼程序所形成的裁判文书不能等同。

综上分析,司法确认文书并非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故而不能适用单方申请。不过,该文书依然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