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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住房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职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老蒋财税 2024-05-24 发布于河北
现实中,经常存在着企业为了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人才,而将企业持有的住房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职工的情况,有的甚至直接奖励给职工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相关的税收法规依据?税务机关又是如何查实企业将住房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了职工?
一、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713号):二、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所以,企业将住房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职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税计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六条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税务机关查实的方式:
1、通过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开发产品”、“固定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比对分析,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将自行建造或购置的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员工的情况。
2、核对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资料,是否存在员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未作为个人应税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摘自《金税四期智控下全税种案例解析大数据预警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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