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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地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的税务处理

 松涛楼 2018-04-20

       一.增值税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自然人采取预收款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

2.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征收率为3%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征收率为2%  

其中:月租金不足10万的,免教育附加。

    

三.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四.印花税


      个人出租住房免交印花税;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五.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4.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5.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注意事项:

1.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在以后期扣除)

2.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每月(次)收入超过4000元定率减除20%费用。

3.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每月(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月(次)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3)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六.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依照长春市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具体在税缘网上搜索);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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