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自然人采取预收款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 2.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征收率为3%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征收率为2% 其中:月租金不足10万的,免教育附加。
三.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四.印花税 个人出租住房免交印花税;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五.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4.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5.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注意事项: 1.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在以后期扣除) 2.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每月(次)收入超过4000元定率减除20%费用。 3.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每月(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月(次)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3)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六.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依照长春市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具体在税缘网上搜索);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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