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确认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第七、八条规定了个人出租住房征缴税款的统计计税方法如下:出租住房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出租非住房: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确认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8)《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中规定“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1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1号)中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房屋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按租赁金额1‰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