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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根本问题:正义至上还是自由至上——罗尔斯的矛盾与困境(11.2)

 老庄友华 2024-05-24 发布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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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始终存在着一种深刻的思想矛盾或困境,这就是如何处理正义与自由之间的关系。正义至上还是自由至上,其本质是一个方法论问题,也是一个思维方式问题。显然,没有人会不赞同将正义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人会说,我们的社会太过正义了,以至于阻碍了社会的进步,或损害了我们的幸福。即便是像阿道夫·希特勒那样的恶魔,也是以正义来粉饰其邪恶与狰狞的。因此,将正义作为社会的首要价值显然没有问题。

毫无疑问,对人类社会而言,需要正义如同生命需要水和空气一样,是自然法决定的必然。说我们的生命一定需要水和空气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保障我们的水是纯净的、空气是清新的。同样,说正义至上或我们一定要实现正义也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真正的问题是:用什么样的方式或制度才能使一个正义的社会成为可欲的现实?正是在这里,罗尔斯的思维出现了混乱,导致其思想陷入困境。他始终肤浅地将正义而非自由作为至高无上的理想。这种思维逻辑导致罗尔斯混淆了正义与自由的相互关系。在现实社会中,唯有人们的自由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正义才能得到体现与伸张。或者说,正义是随着自由权利的实现自然而然得以实现的。自由之于正义,如同水和空气之于生命,这是自然法决定的不可改变的法则。没有水与空气,就不会有生命;没有自由,正义就无从谈起。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至上理论是一种脱离了自然法轨道的思想,由此引起了其思想理论与自然法决定的人类社会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正义论》一书中大量的谬误均是由这种思想上的肤浅与逻辑上的混乱所导致的。

当一切以正义至上为出发点时——罗尔斯就是这样开始他的思考与研究的,我们就走上了一条错误的认识进路,不但达不到正义的终极目标,反而由于正义至上理念所导致的平等主义思想而侵害我们的自由。其结果是建构出一种伪社会正义理论。与此相反,若秉承自由至上原则,以自由的伦理作为社会秩序的抽象原则,良性社会秩序将会自发地产生并扩展,引领人类走向文明。正如哈耶克所说:通过服从抽象规则而实现的自由,是(良性)秩序之母。正义将在秩序与文明中孕育诞生。这正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正义秩序,或简称自然法正义。而一切非自然法的建构正义,无论看上去多么美好、崇高,无论其论证多么复杂、严格,在本质上,均会因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而陷入非正义。

作为一种建构正义,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生动地反映出其思想上的困境。从文字上来看,在对自由权利的表述上,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是完全正确的:在自由权利上,所有的人(每一个人)都是绝对平等的,每一个人都享有完全相同的自由权利。罗尔斯的阐述极为清晰: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笔者由衷地赞同罗尔斯的这段阐述。仅就这段文字而言,罗尔斯无疑是一位彻底的自由主义者。如果罗尔斯能够逻辑一致地将上述思想坚持到底,将这些原则和权利落实在每一个个体身上,即不论其天赋、出身如何,亦不论他们持有财富的多寡,只要他们获得财富的方式与过程是正当的,其财产权利就是不可侵犯的。那么,罗尔斯就是一位坚定的自由主义者。但极具讽刺意味的是,罗尔斯紧跟着就在其正义第二原则中就违反了第一原则。在坚定地宣称: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同时,罗尔斯以其建构的差别原则,正义地侵犯了在社会中处于更有利地位的人们的自由权利。我们要问:难道罗尔斯宣称的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不包括社会中处于有利地位的那些人吗?显然,在其两个正义原则之间,出现了极为明显的逻辑不一致。

差别原则清楚地暴露了罗尔斯因逻辑混乱而导致的思想困境。在《正义新论》中,罗尔斯更明确地写到: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P56)这是典型的建构论理性主义主张,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自然法决定的宇宙事实,根本无法按照罗尔斯认为的应该进行改造,这正是罗尔斯思想困境的根源。为了摆脱这种困境,罗尔斯不得不无奈地承认:为了实现它的目标,就需要超越自然的自由体系,而将某些要求强加给基本结构。一种自由市场体系必须建立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内。这种制度框架用来调整经济力量的长期趋势,以防止财产、财富以及那些特别容易导致政治统治的力量的过分集中。(《正义新论》P57,姚大志译)罗尔斯在理论上做出的这些努力是徒劳的,这段论证不但没有让罗尔斯摆脱其思想困境,反而表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色彩,超越、强加、调整这些词汇背后的含义只能是赋予政府更多干预自由市场的权力,以政治制度来调整经济力量的长期趋势更是计划经济的典型特征。

罗尔斯意识到,为了实现其差别原则,就不得不对一些人(处于有利地位者)的权利实施某种超越、强加和调整,然而,罗尔斯却完全意识不到,对自然的自由体系的超越、将人为的建构(要求)强加给基本结构、以政治制度调整经济力量的长期趋势,这些人为措施在本质上无一不是对处于有利地位者自由权利的强制,强制就必然涉及对个体自由权利的侵害。因此,差别原则恰恰以社会正义之名逾越了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恰恰是建立在认为为了一些人能够分享更多利益而侵犯另一些人的自由权利具有正当性的基础之上的、恰恰是在客观上承认了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恰恰是一种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简而言之,罗尔斯为实现他想象中的正义而构建的差别原则恰恰与他宣称的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背道而驰,差别原则实际上否定了罗尔斯自己宣称的: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毫无疑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存在着严重的内在矛盾和冲突,在理论逻辑上也是混乱的,其正义之上的方法论更是完全错误的。

以正义至上为逻辑起点的罗尔斯,必然会走上这样的理论进路。他认识不到的是,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并非基于正义,而是基于自然法决定的自由权利之正当性。当个体自由权利受到严格保障的时候,正义就会随之而来,一个正义的社会(请注意,我指的不是社会正义)也就应运而生了。因此,自由乃是正义之母,而不是相反。坚持正义至上原则的罗尔斯,始终无法厘清自由与正义之间的这种内在逻辑关系,他的思想困境因此始终贯穿在他的《正义论》与《正义新论》两部著作中。而正义之上还是自由至上,也是一个人类需要面对和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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