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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尔哲学系列Ⅶ】原初状态是罗尔斯论证过程的核心

 小播读书 2022-06-15 发布于广东

我们继续介绍当代著名哲学家,桑德尔的哲学思想,内容有点抽象,但非常重要,请耐心仔细听。

今天我们介绍罗尔斯“正义论”背后的核心逻辑和底层思维,这对后面理解桑德尔的思想也非常重要。

前面我们介绍了,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社会的第一美德。罗尔斯道德哲学的切入点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功利主义强调“善的目的”要优于“个人权利”。

但罗尔斯认为,这种“目的论”的道德哲学是错误的,我们不能以“目的善”,或者说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来定义一件事的道德价值。

因为,这种思想混淆了“正当和善”的关系,也混淆了“自我和目的”的关系,不是对大多数人好的就是正当的,不是结果和目的是好的,就是正当的。

罗尔斯说:对于每个人来说,最为根本的不是我们选择的目的,而是我们有选择目的的能力和权利。

01

人拥有理性和自由选择的能力

在著名的电车难题中,为了阻止电车撞向铁轨上的五个人,我们是否可以推下桥上的一个胖子去阻止列车呢?

在功利主义看来,以一命换五命,看起来是值得的,满足了“最大幸福原则”,因为,总体上减少了痛苦。

但是在罗尔斯看来,这个行为之所以不正当,是因为,我们剥夺了桥上这个胖子的选择权。相较于“目的的善”,我们首先应该关注个体选择目的的权利。

比如我们不能因为总体上减少了痛苦,就剥夺了桥上这个胖子选择的权利,他在这个事件中,他并没有参与选择,只能被动接受选择,这才是让这件事不正当的根本原因。

罗尔斯把“正义”作为首要的道德价值,其背后的依据是什么呢?其核心来自于对“独立自我”的尊重。人拥有理性和自由选择的能力,只有尊重独立自我的自由选择,才是正当和符合正义的。

而对独立自我尊重的背后,是对个人自由,个人选择权利的尊重,罗尔斯认为这种权利是圣神不可侵犯的。

02

经验自我得以成立的先验自我

罗尔斯说,正义的首要性和优先性体现在,如果法律和社会制度不符合正义,无论它多有效率,多有条理,都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美德,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可以妥协的。

罗尔斯赋予了“正义”以至高无上,圣神不可侵犯的地位,这是西方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基石,这种基石来自于对“独立自我”的尊重和肯定。

但我们更进一步,为什么“独立自我”就可以作为“个人权利圣神不可侵犯”的基础呢?它究竟圣神在什么地方呢?对于这个问题就不那么好回答了。

这里要谈到康德的“先验自我”或者说“超验主体”,还有罗尔斯“占有主体“的概念。

罗尔斯和康德说的独立自我,不仅仅是我们感知到的经验自我,不是那有血有肉的自我,如果是这样,那么每一个事物都应该被尊重。

这里的“独立自我”更多是指超越经验的自我,或者说是让经验自我得以成立的先验自我。这个先验自我,也可以理解为,让我们产生自我意识的那个东西,让经验自我成为可能的前提。

这样说可能不太好理解,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03

怎么理解“知性12范畴”

我通过自己的感觉器官,看到各种颜色、听到各种声音、触摸到各种感觉、闻到各种味道,是什么东西让我们把这些散乱的感觉材料统一在一起,并成为“我”的经验和认知的呢?

我们一般认为,有一个经验的自我,我有各种感觉能力,然后通过思维把它们统一起来。但是我们更进一步追问,我们为什么就具有这种能力呢?

康德的认为,在经验自我底层还有一个“先验自我”,这个自我有一种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康德称之为“先验统觉的综合统一”。

可以简单理解为,我们先天就有一种把各种经验感觉材料,按照一定的形式统一在一起的能力。我们所有的认知活动,其实都是“先验统觉活动”的一种结果,那按照什么形式统一在一起呢?

这就是康德说的:“知性12范畴”,它们是我们认识表象世界的先天形式,包括四类范畴:量的范畴、质的范畴、关系的范畴和模态的范畴。

每类范畴中有3个具体的范畴,一共12个,这12个范畴是预先在自我意识的认知能力中规定好的。

比如我们说:“这是一个苹果”,我们能区分“一个和多个”,能区分“是和不是”,这是因为在自我意志中有“量的范畴和质的范畴”,这种认识能力是先于经验就存在的,或者说是先验自我拥有的。

04

先验自我是一个道德主体

在康德看来,先验自我或者说先验意识,是让经验自我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

先验自我有一种先验统觉的能力,能把杂乱的感觉材料,按照知性的先天形式,统一到“自我”这里,让“自我”的经验保持同一性。

这句话非常重要,再说一遍:先验自我有一种先验统觉的能力,能把杂乱的感觉材料,按照知性的先天形式,统一到“自我”这里,让“自我”的经验保持同一性。否则我们看到的世界就是散乱的感觉材料。

这个先验自我是一个独立于经验之外,独立于表象世界之外的,并且让我们得以认识世界,让认知保持同一性和统一性的自我。

就像罗尔斯说:我们必须把我们自己看作是独立的,独立于我们在任何时刻可能具有的利益和依附关系之外。

而这里罗尔斯说的 “独立自我”,并不是经验意义是的“自我”,而是来自于康德先验意义上的“自我”。这个自我对于一切的经验、价值、关系和选择具有优先性,它是让我们做出选择和进行判断的先决条件和基础。

就像我们认知和意识的母体一样,也是人和其他事物区别的关键,因此,这个“自我”是值得尊重和维护的,具有优先性,而且康德还赋予这先验主体以道德价值,赋予了它“善的意志”,所以,先验自我也是一个道德主体。

05

“原初状态”是罗尔斯的论证的核心

但这也正是很多人批判康德道德哲学的原因,因为他的基础来自于一个“先验的假设”,当然罗尔斯也意识到这样的问题。

所以,和康德的“先验自我”有点不同,罗尔斯似乎希望摆脱对先验自我的依赖,希望在经验的范畴内赋予“主体”以优先性,赋予以独立自我为基础的正义,以首要价值。

那罗尔斯是如何做到的呢?

答案就是“无知之幕”中设定的“人的“原初状态”。“原初状态”是罗尔斯的论证的核心,正是通过对原初状态各种条件的设定和解释,他引出了原初状态中,人将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的结论。

罗尔斯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证,从原初状态到正义原则的合理性。

桑德尔说,原初状态是罗尔斯论证过程的核心,是从先验自我到正义原则的桥梁和支点。原初状态的重要目的是,实现“自我”和“目的”的分离。

一 End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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