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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池州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washcloth 2024-05-24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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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严惩劣质蜂王浆,把牢食品质量关

蜂王浆是大家熟知的“滋补品”,含有丰富的果糖、维生素、矿物质、王浆酸等营养元素,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但是,市面上的蜂王浆产品多如牛毛,既有预包装也有散装,既有大品牌也有小品牌,蜂王浆的质量难以保障。10-羟基-2-癸烯酸是一种化学物质,又称王浆酸,在自然界中只有蜂王浆中才含有这种物质,是蜂王浆质量的重要理化指标之一。

2022年3月15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并向当事人送达,安徽某蜂业公司生产的通过“拼多多”网络销售的“蜂王浆”经抽样检测,10-羟基-2-癸烯酸项目不符合GB9697-2008《蜂王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批次生产的不合格成品17.125公斤“蜂王浆”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3月24日,当事人申请复检,经复检该产品仍不合格。

2022年4月21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流动诊所”专家组人员对当事人的蜂蜜生产经营过程上门诊断,共排查发现7个主要食品安全隐患,查找出3个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可能原因,提出3项整改措施。

2022年6月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蜂王浆”17.12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817.16元、罚款人民币23562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处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抽检、复检机构样品运输、抽取样品不符合规范。

此案中,当事人对抽检机构样品贮存条件提出异议,认为抽检机构未按照该食品规定的冷冻贮存条件贮存运输食品。案件承办人员到检验机构了解样品的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拆封过程、样品储运条件等情况,认为符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同时案件承办人员认为抽检机构通过网络购买样品检验,样品是当事人采用冷藏方式通过物流直接寄送,在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公司之前,均属于生产销售环节,当事人负有保证抽检样品储运条件及产品质量的责任。在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具抽检、复检机构按规范要求进行抽检、复检的证据后,当事人在开庭前一天主动撤诉。

随着网络购物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食物。与此同时,一些违法现象也随之而来。市场监管局在加强网络食品监督抽检的同时,严厉打击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对食品、保健食品作夸大功效、虚构功能的宣传,违法!

婴幼儿产品的销售及广告宣传一直是监管的重点项目,各类宣传不断,尤其是疫情刚放开时,有部分商家为增加产品销量,对广告内容作出虚假宣传。

2023年1月,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在两节市场专项检查时,在一婴幼儿店内见有2张宣传单,宣传单上见有:“乳铁蛋白,增强免疫力,增强免疫力的首选,囤药不如多喝乳铁蛋白,乳铁蛋白的作用:它参与铁的代谢,改善贫血,具有抗菌、抗病毒、抗炎、免疫调节等功能,被广泛用于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和化妆品的研发应用领域”等内容。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单中文字标注内容的科学有效依据及证明文件材料,旨在通过上述虚假的商业宣传使特定消费者对该乳铁蛋白类商品的性能、功能产生误解,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该店自2022年12月15日至案发日(2023年1月10日)销售的乳铁蛋白类商品的营业额为3597元。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青阳县局对该店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查办中,店家虚假的宣传产品的效果,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危害消费者权益。本案的查处对全县的商家作出警示,使得商家规范经营,合法宣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任何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含有夸大功效、虚构功能等宣传字样,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不得以食用后可以治疗疾病为诱饵诱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有遇到类似情况,请不要相信,捂好自己的“钱袋子”,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案例三:查处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如今,各种形式的商品宣传对消费者的消费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对经营者促销商品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一些经营者为了赢得消费者,扩大自己商品的销售,对商品不是作真实的宣传,而是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这种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022年12月12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安徽某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上发布文章,宣称“水是世界公认最好的防癌药、最好的长寿药!”,涉嫌违反《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要求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后随即开展网络核查,消费者举报情况属实,安徽某有限公司确有违法嫌疑,于2022年12月30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依法对安徽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安徽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9月15日,主营业务为饮料、饮料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在安徽某有限公司自己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水是世界公认最好的防癌药、最好的长寿药!》的文章,文章内宣称每日足量饮水能“防治冠心病”、“预防癌症”、“净化血液,提高机体免疫功能”、“提高体育运动的效能和成绩”、“减肥和美容”。上述文章标题下方正文上方标有“某品牌官方 安徽某有限公司(蓝色字体)、点击【蓝色】关注我们”,文章正文和正文下方标有安徽某有限公司产品图片及“服务热线400-****-***”。安徽某有限公司在自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故广告费无法计算。

2023年3月13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安徽某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和途径。2023年3月31日,安徽某有限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陈述2022年6月30日被收购后暂停生产,虽然涉案文章对消费者的影响依然存在,但从文章发布后至案发的时间较短、文章点击量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事发后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删除文章,请求减轻行政处罚。2023年4月12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安徽某有限公司停止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行为,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案中,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力惩治了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其他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酌情对安徽某有限公司减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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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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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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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创客贴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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