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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盲目迷信食品抽检结果——如何正确看待食品检测结论

 朱主任4188 2016-09-21

不要盲目迷信食品抽检结果——如何正确看待食品检测结论

 

笔者日前与国家权威食品检验专家讨论了验结果问题。检验机构具有资质,就可以开展食品检测,但是,其出具的检验结果到底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很多监管部门,尤其是一些领导,将检验结果视为至高无上的,否则我们还相信什么?这一观点毋容置疑,但是,我们在监管中一定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今天,本公众号说说如何正确对待检验结果。

一、食品检测机构是新的。而今机构整合还在进行中。在机构整合中,除监管机构是新的以外,检验机构也是新的。在检验机构中,有的一直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有的从事过部分食品的检测,还有的从未从事过食品检验。虽然,它们相继取得了检测资质——也就是法律赋予了它出具检验报告的权利。但是,要知道这个资质,有的只是具备了出具CMA标示,但是并未取得实验室认可,也就是说,它们仅仅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能够开展食品检测。

食品检测需要两个方面能力:一是物的方面,即:实验室硬件设施达到了要求,二是人的因素,后者至关重要。比如开展微生物检测,仅仅有了设备只是初级条件,更重要的是识别微生物的能力,这是个硬功夫,非一日二日之功——即所谓的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

二、再说说实验室误差问题。检测机构是有误差的。比如,在食品检验中,发现了所检测食品的某个项目不合格,这个时候法律赋予了被抽检者提出复检的权利。复检结果往往存在着和初检结果不一样的时候。

1、微生物不复检。之所以微生物检测不需要复检,是因为,一是微生物是动态的,比如细菌,细菌的繁殖采用二分裂法,也就是一个变成两个、两个变成四个的繁殖方式。一般情况下,细菌二十分钟就分裂一次,它是动态的。二是,细菌检验采用五个平行样品进行检验。也就是说,要取五个样品的检测数值来分析和报出最终检验结果。所以,检验结果具有代表性。综合上述原因,所以微生物不可以复检。

2、感官检测。虽然,国标未说明感官检测是否可以复检,但是通常情况下,不建议复检。因为,预包装食品只要在保质期内,是可以采用复检的。但是,如果是散装食品呢?它的感官性状也是发生变化的。复检不能充分反应当时的食品状况。(比如餐饮业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变化——变粘、发酸等,其感官性质一分钟一个样),此时复检几乎毫无意义。

3、理化检测。理化检验中,存在的误差有两种,一是系统误差,也就是检验仪器设备的误差,此误差与人无关。这种误差无论检验人员技术多么高超,也杜绝不了。二是偶然误差,这种误差是人为造成的。一个人一个手法,每个人的检验结果不尽相同。除了这两种误差,还有样品的误差。我们在采样中留有复检样品,附件样品和初检样品不一定具有均衡性,也就是未必具有代表性,因此,复检结果不一定和初检结果一致。

4、抽样的方法。而今的监管者在食品抽检中,并不是按照科学的方法开展抽检,科学的方法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而日常抽检中,监管人员未受过专业训练,在食品中,随便拿几袋食品,这不是真正的、科学的随机方法。因此,抽取的样品不具有整体样品的代表性。这也是产生误差的主要原因。

三、检验结果是否可作为处罚依据。

1、大家可能觉得这个问题好幼稚,其实不然。虽然检验机构具备了资质,但是按照本文前面的分析,并不是所有的检验结果都那么可靠、可信。因此,法律规定,初检结果是不可以作为处罚依据的。法律仅仅赋予了它作为采取控制手段的依据。

2、无论初检采用的是正规实验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结论,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验的结论,二结果均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监管部门要以复检结果为准,因为法律赋予复检结果是最终结论的权利,因此,只有复检结果才是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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