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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水面桃李 2018-04-02


问题一:检验周期过长影响保质期短的食品复检问题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负责食品检验的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设定20个工作日的检验周期是考虑了所有检测项目所需的最大检测时限,如菌群的培养、物质的分离与萃取等,本无不当之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上级部门制定抽样方案后,一般是委托某个检测机构实施全程抽检,很少与其约定特殊的检测时限,这就造成检验机构因节约成本而采取“批量抽样、批量检测、批量报告”的工作模式,即不根据被抽样食品的特定属性,而是对计划内所有食品逐个抽样、保存,然后再统一送回机构检测,最后统一出具检验报告。
  上述做法对于保质期长、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稳定的食品而言没什么问题,但是对于一些食材新鲜、保质期很短的食品而言,就可能出现“在保质期内抽样、在保质期满后出报告”的问题。
  笔者在工作中就遇到过此类事情。某次上级部门组织糕点类食品监督抽样,委托上海某检测所对一食品厂生产的“瓜子酥”糕点进行抽样。该糕点是9月12日生产的,保质期为30天,上海检测所于糕点生产当天进行抽样,10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瓜子酥”因过氧化值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接到报告后于10月25日申请复检,但被上级单位驳回,理由是备份样品已过了保质期(“瓜子酥”保质期截至10月12日),不符合复检条件,不予复检。
  本次抽检中,检测机构在法定期限内(10月17日为检验周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其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但是,由于上级单位在制定抽样方案时,没有与检测机构明确约定特殊食品特殊检测,从而造成了被抽检企业无法申请复检,实质上被变相剥夺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客观上降低了执法机关抽样检测的公正性。
问题二:不完善的“飞行”抽检不利于违法证据的固定
  为了保证抽样工作的客观、真实与权威,减少外界因素对抽样工作的干扰,当前不少省市经常开展一些“飞行”抽检活动,即在不事先告知当地监管部门和被抽样企业的情况下,由其委托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直接到被抽样点,抽取样品、实施检验。
  “飞行”抽检虽然可以保证抽样的公正性、样品的合法性,但由于“飞行”抽检一般由产品检验机构单独实施,其对于被检测的商品的调查,仅局限于统计商品总数以确定抽样基数,加上一些企业或个人在配合抽样时或不了解真实信息或故意隐瞒客观事实,容易造成被抽样对象真实信息处于不确定状态,对案件后续调查工作开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笔者在工作中也遇到此类案例。在某次国家级层面的产品质量抽检中,上级局委托安徽某检验所对一玻璃生产企业生产的啤酒瓶进行质量抽样。检验所工作人员在未预先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情况下,直接至玻璃厂抽取样品。检验人员按照堆放成品托盘(酒瓶)上标注的数字,确定了抽样基数为30万个。经检测,该批啤酒瓶抗冲击力项目不达标,判定为不合格商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检验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玻璃厂却表示被抽检的啤酒瓶没有30万个,检验所人员统计的酒瓶堆托盘中,除了啤酒瓶,还有白酒瓶及酱醋瓶。由于当时陪同抽样的人员不了解情况,误认为所有堆放的玻璃瓶均为啤酒瓶(所有酒瓶托盘因外表覆盖有厚塑料薄膜,直观无法分辨内部为何种酒瓶)。另外,企业还出具了该批啤酒瓶的生产记录与原料、成品出入库资料,表明该批啤酒瓶的数量只有19275个。此外,企业表示该批啤酒瓶在生产阶段即发现有质量问题瑕疵,抽检后不久就将此批啤酒瓶作为原料进行了粉碎,现场核查时,执法人员并没有发现该批不合格啤酒瓶。
  此次抽检中,产品检验所在抽样时没有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也无上级局执法人员在抽样时协同调查,只是做了抽样检测记录,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检后一个半月出具检验报告时才知晓此次“飞行”抽检。由于用于固定最原始、最直观证据的现场笔录缺失,也无调取抽样时啤酒瓶的生产、入库或销售单据、账册等资料,更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加上抽样后,执法人员对啤酒瓶的处置没有作出相应限制,致使被抽样物品灭失。被抽样单位提供的新证据与检验报告证据冲突,无法有效查明企业违法的真实信息,案件办理陷入僵局。

几点建议
  约定合理的报告周期,并按就近原则确定承检机构
  抽检过程包括采样、运输、检验、报告等环节,每个环节实施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来实行本无可厚非,但对于一些保质期短的食品来说,尽快出具检测报告有利于企业通过复检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前对于食品抽检的时限规定,主要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外,相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对特殊食品的抽样送达亦作出明确规定,样品采集后,应尽快将样品送达承检机构,采用无菌操作采集的用于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检验的样品应在4小时内送检,冷冻样品采集后需在3小时内送检,生鲜样品应在样品采集当日送检,水分含量低或常温保存的定型包装样品应尽快运送至实验室。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对于一些保质期短的特殊食品,如裱花蛋糕(保质期一般为7天)、盒装内酯豆腐(保质期2天左右)、散装烘焙类糕点(保质期一般30天)等,其抽样检验可以按如下方式执行:
  约定特殊商品检验时限。即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检验机构约定特定检验报告出具周期,要求承检机构在被抽检食品的保质期内出具报告并送达,留给被检测企业一个复检机会。
  就近选定检验机构。即承担食品检验的机构与被抽样企业之间,以不超过1日车程时间的距离为宜。因为,距离太远,样品送检的在途时间就可能超过食品的保质期间。上面提到的内酯豆腐保质期只有2天左右,如从江苏送到湖北、北京进行检验,样品在途时间可能就超过2天了。因此,如被抽样地的检测机构有资质的,优先选择当地检测机构,没有检验资质的,建议选择最近的地区予以检测,这样的选择,可使样品的送达和运输尽可能缩短时间,也符合及时送至承检机构的要求和条件。
  完善“飞行”抽检模式,做好现场证据的固定
  现场检查记录是办案机构调查违法事实的一个重要手段,完整的现场记录不仅可以固定相关证据,也是印证其他违法事实、完善执法办案证据链条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国家层面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尚无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对于不预先告知基层办案机构的“飞行”抽检,更是无统一的规范、模式,这就容易出现上文提及的被抽样企业事后不承认抽检基数的问题。
  因此,对上级部门组织的“飞行”抽检,笔者建议可以参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确立产品“飞行”抽检的具体规范,并注意以下事项:
  设立检查组、明确成员。“飞行”抽检不应完全委托产品检验机构人员实施,而应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监管部门抽调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抽检。检查组工作人员可以是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是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是取得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另外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检查组还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检查活动。
  完善现场检查记录。开展“飞行”抽检,产品检验机构负责抽样、封样工作,随行的检查人员应制作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等;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设施设备及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以及询问有关人员等,作为以后可能实施的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适时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飞行”抽检不应绝对化排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参与,适时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介入检查有利于抽检工作更好开展。如上级部门认为不需要设立专门检查组的,对于抽样现场证据固定工作,就可以在产品检验机构抽样完毕后,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派员开展此项工作,并将制作的资料作为抽检的附件一并带回备用。又如,检查组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以及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也可以通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避免出现上文提及啤酒瓶数量不符和销毁问题的出现,从而为日后处理提供保障支持。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孙晓辉 尉 艳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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