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会查扣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财产,包括犯罪直接所得、犯罪直接所得的孳息或转化物、利用犯罪所得的投资收益、作案工具、其他个人财产等等。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规定,可以证明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都应当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由被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持有人和见证人查点清楚并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后退还。 犯罪嫌疑人的财物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清单。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并作出说明。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在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以上仅是对涉案财物处理的基本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各种财产的处理程序、方式,都有比较详尽的细化规定,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查封、扣押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