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兰迪建工实务】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模式下,施工单位中途退场解除合同如何结算已完工工程款

 知行不疑 2024-05-26 发布于辽宁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俗称““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关于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模式下,施工单位中途退场、解除合同如何结算已完工工程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高院以《解答》、《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了回应。

需要说明的是,施工单位起诉主张已完工部分工程款获得支持的必备前提条件应当是工程质量合格。而根据业主、施工单位(承包人)何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不同,结算方式也不一样(编者较为认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的结算方式)。详细依据如下,供读者参考:

 1、已完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与主张工程价款密切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民事判决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可以修复,并且修复不会对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造成影响的,发包人不能以此拒绝支付工程款。

 2、司法实践中,已完工工程的不同结算模式

2018年3月1日《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0.7条规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1、合同中又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32、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包干价结算,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据实结算的,应予支持。

如果工程未完工,承包人请求结算工程款的,区分情况处理:

(1)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质量合格的,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2)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合同约定以单价包干方式计价的,按照包干单价和已完工程量计算工程款;合同约定以总价包干方式计价的,若工程未完工系承包人原因导致,按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鉴定未完工部分,以总包干价减未完工部分造价计算工程款;若工程未完工系发包人原因导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取费标准据实结算。

20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015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5.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签证、交接记录等资料以及现场勘验结果对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当事人就已施工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承包人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016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11条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方法如何确定?第(6)项:建设工程为未完工程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无法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的,一般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以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