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已经成为庭审举证环节的“常客”了,尤其是涉民生的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也越来越多。但是微信聊天记录应如何提交,目前并无统一的操作规则。实践中,很多诉讼参与人只是凭直觉将微信聊天窗口截屏后直接提交或者打印后提交。一旦这些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是否属于查证属实,就要打个问号。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具有易被篡改和删除的先天缺点,甚至能通过软件生成虚假微信聊天记录或者录屏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诉讼参与人可以从截屏打印、录屏提交、现场演示、身份证明以及有效质证等五个方面予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