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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随手一阅 2023-10-08 发布于浙江
闫律普法。
最高法指出,若一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截图被对方不予认可,则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并声称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呈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其真实性,但对方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呈现的聊天内容并非双方实际发生。另外,考虑到聊天记录是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录,任何一方均可方便地确认聊天内容。因此,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若对方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应予以采纳。(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每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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