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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人(特别是职业举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涉案产品实物执法机关可以中止核查吗

 金金计较89 2024-08-25 发布于福建

洛阳小生  大院刘  龙泉大宝剑

此处的核查指的是立案之前对线索的核实、审查。包括向投诉举报人了解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或补充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还有立案前的现场检查

一、要求投诉举报人提供涉案产品实物的法律依据

在《要求职业打假人提供涉案产品实物的法律依据》一文中,曾经详细阐述过投诉举报人提供涉案产品实物的法律依据。在此仅概述如下:

1.谁主张、谁举证。投诉举报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机关提供所有涉案信息包括涉案产品实物。同时明确执法人员无义务到投诉举报人所在地提取物证(有相关复议判例)。谁主张投诉举报,谁具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

2.固定物证是行政处罚重要环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提供产品实物是执法的严肃性、严谨性需要和认定所必须

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是一系列严肃、严谨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执法人员,在未见到任何涉案实物的情况下即对相关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是不严肃、不严谨、不负责任的。在举报投诉人未提供实物,现场也未发现实物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即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处罚,是存在巨大执法风险的(曾经有举报人提供伪造的图片进行举报的案例,更有甚者当事人提出图片模糊看不清以至于误认)。

4.现场检查发现实物的情况不足一成

网络案件叠加经营者刻意隐蔽经营仓库,造成现阶段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实物的情况越来越少。据统计,现场发现实物证据的情况不足一成。因此,投诉举报人手中的产品很有可能就是唯一的可固定物证

为保障行政执法的严谨性以及后续可能进行的物证认定及抽检工作,结合以往案件办理实际,为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第一时间要求投诉举报人提供涉案产品实物以供进一步核实认定(对于邮寄提供实物的,明确表示拒收到付;要求返还实物的,执法机关不承担运费,仅到付返还

二、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涉案产品实物 执法机关可以中止核查吗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对于投诉举报人拒绝提供涉案产品实物的,执法机关在线索核查方面有以下几种情况(不列举特殊情况),分别是:现场检查发现产品实物且当事人认可产品照片的情况、现场检查未发现产品实物且被投诉举报人对产品照片不认可的情况、被投诉举报下落不明的。先说结论:后两种都可以直接以投诉举报人不配合提供证据、证据不足或当事人下落不明为由中止核查,不予立案(注意:这里的核查指的是立案前对线索的初步了解和核实

1.现场检查发现产品实物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现场发现涉案产品实物,因“人赃俱获”当事人普遍会认可存在经营涉案产品的事实。但是在网络案件越来越多的今天,现场发现实物的情况不足一成,大部分情况下很难发现实物。

2.现场检查未发现产品实物且投诉举报人对产品照片不认可的情况。现场未发现产品实物时,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会对产品照片提出异议(务必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固定)。这其中有逃避处罚的侥幸心里,也有其他原因,比如:有的是职业举报人一次性购买太多的同类产品拆包后混淆了,甚至还有一部分职业举报人P图举报的情况等

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面对无物证且当事人不认可

产品照片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防冤假错案的产生面对此种情况,执法机关在重申要求投诉举报人提供产品实物后,便可以选择中止核查,待证据明晰后按照新线索再做处理

3.被投诉举报下落不明的。执法过程中,有很多公司并不在注册地址办公,经执法人员多途径联络未果的,同样能够以当事人下落不明为由作出中止核查、不予立案处理(做好证据收集和核查中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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