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署办公作为政治与行政体制改革的一种探索,旨在优化党政关系,科学配置党的工作部门与国家机关的权力,明确职责分工,适应新时代加强党的领导与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在纪委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通过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既增强了中共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又提高了监督效能,保障了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这一模式改善了中共的领导方式,使同级党委能够更好地指导、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从而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最终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是我国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典型模式。新中国成立后,纪委和监察部门就已开始探索合署办公,1952年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两部门可合署办公。尽管1987年中共十三大推行党政分开改革,使两部门职能分离,但随后出现了职能重叠、机构冗余等问题。1993年中央决定恢复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体制,这一模式随后在地方上推行。中共十四大进一步强调改革党政机构,提高效率。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逐步深化,2018年中央明确要求组建国家、省、市、县级监察委员会,并与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
国家监察委员会将原有的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反腐职能整合,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与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模式,旨在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面监察。合署办公使得纪检监察人员同时具备党和行政的双重身份,但也带来了权力制约和监督上的新挑战。监督不仅仅限于纪律与违法行为,还包括行政合法性、流程、效率、绩效等多个层面,超出了纪委的传统职能范围。如何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督,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监督,仍然是需要深入探讨并完善的课题。
监察体制改革下的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虽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制度层面上,监察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规范,特别是《监察法》的配套法律待完善。组织体系方面,尽管已基于“一套机构”原则优化了内设及派驻机构,各机构间的职责关系仍需进一步明确化。办案程序上,纪委监委在案件传递、立案、调查审查和审理的衔接上存在不足,需要持续改进。监督层面,内部监督的效果有限,组织监督形式需优化,外部监督则需加强上级党委的巡视监督,并明确同级党委与人大监督的职责界限。
在实践中,党政机关合署办公存在标准不统一、随意性的问题,并非所有党政机关都适合此模式。有些职能相近的部门本应合并却选择了合署办公,使得人员未精简、服务质量未提升;而一些职能不相关的部门则为节约经费而不适当地合署办公,反而使管理体制更加混乱。另外,一些基层的合署办公改革违反组织法,存在合法性问题。合署办公还可能出现“貌合神离”的情况,如内耗增大、班子不团结、相互推诿等。虽然表面上精简了机构,但未必达到预期效果。党务干部的业务知识可能存在不足,实际工作中有时仍然沿用分而治之的模式。
不当探索党政机关合署办公可能导致党政合一,引发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旧问题,阻碍现代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例如,在某些改革过程中,部分地区已出现党政不分的问题。尤其在涉及权力重新配置和领导交叉任职时,合署办公改革若处理不当,容易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党政合一体制。另外,合署办公容易引发权责不清,机构利用不同“牌子”行使职权,逃避责任与监督,甚至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监督盲点。同样,合署办公可能削弱人大监督的效力,党委领导往往不向人大述职,导致人大监督的部分职权“悬空”,不利于现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应充分借鉴历史经验,明确区分“合并设立”与“合署办公”的区别,确保职能相近的机构在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下合理合署办公。合署办公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党政分工的合理化,在不导致党政合一的前提下,优化党政关系,并提升治理效能。改革应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确保合法性,同时推动政策向法律转化,以巩固改革成果。地方政府在探索合署办公方面应发挥积极性与首创性,总结经验并推广。同时,合署办公需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过于集中,通过合理的分工、相互监督,避免滋生腐败,确保合署办公后的治理结构既高效又具备监督机制。
探索党政机关合署办公是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改进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然而,合署办公涉及的范围广泛,改革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因此风险不容忽视。相比于行政机构的大部制改革,合署办公还涉及党的工作部门,需更加谨慎。在新时代改革进入深水区的背景下,改革者应认识到合署办公的迫切性,同时确保改革的稳定性,避免操之过急。改革应在充分总结历史经验、广泛调研论证并吸纳民意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法治轨道下稳步推进,防范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