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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如何应对施工单位的不平衡报价

 芃芃78 2024-08-30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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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中,不平衡报价指投标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将实际施工量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提高,而将实际施工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或是为了提前收回款项,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将能够早日结算的前期施工的项目单价提高,而后期施工的项目单价降低。

不平衡报价在工程项目中运用得比较普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一种投标策略。它的前量价分离,即工程量和单价分开,最终结算时工程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而单价按投标报价不变

适度的不平衡报价作为施工单位的报价策略是无可厚非的,但严重偏离定额或市场的不平衡报价,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会给建设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有时还会促使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人员串通一起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那么,建设单位如何应对施工单位的不平衡报价呢?

一、在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时候规避

工程量清单既是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投标人之所以会进行不平衡报价,是因为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特别是工程量的准确性和项目特征描述的符合性上出现了错误或漏洞,让投标人有可乘之机。在造价咨询单位众多、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当下,建设单位要注重选择人员实力强的咨询公司,而不能仅仅以服务价格为选择依据,否则有可能得不偿失。

、在招标的时候规避

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的每项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一定范围,如报价须在招标控制价的85%-115%范围内,否则废标或发现每一项扣多少分,这样施工单位为了中标就不敢随便进行不平衡报价。当然,这里的前提是招标时要提供招标控制价,且招标控制价的计算要准确,不得出现严重的失误。

、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应对

在施工合同中增加限制不平衡报价的条款,如果实际工程量与原清单工程量偏差较大,或发现施工单位有明显的不平衡报价,建设单位有权按照客观公平或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处理。

1、客观公平的原则。若施工单位报价明显偏离标底价或市场价一定幅度时,建设单位有权按照标底单价或市场单价乘中标下浮率进行计算,这是对双方都比较公平的原则。

2、有利于建设单位的原则。分项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或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超过原清单工程量的一定范围时(如±15%),则建设单位有权按如下办法处理:原合同内的工程量和单价不变,但对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投标报价和标底价乘中标下浮率,取两者中较低价进行计算;对减少部分的工程量,按投标报价和标底价乘中标下浮率,按两者中较高价进行扣除。这种对施工单位不利条款可以有效遏制投标单位恶意的不平衡报价。

、在施工过程中应对

施工单位为了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利,通常的做法是在施工过程中,想各种办法和理由,撺掇设计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进行工程变更,将原报价低的项目取消或减少。那么作为建设单位就要注意,无必要不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变更项目增减价款,或要求设计人员进行多方案比较后再变更,如果盲目变更,待施工完工后再讨论变更工程的价格,建设单位就非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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