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虚假回款,虚增利润1500万!财务总监被罚150万,独董被罚50万! 经查明,凯撒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凯撒文化为减少应收款的坏账损失,在与供应商开展业务过程中,将资金从公司或子公司经供应商流转至指定客户,相关客户按要求向公司或子公司回款。凯撒文化将收到的回款用以冲销应收款,2021 年少提坏账准备 15,246,742.47 元,虚增利润 15,246,742.4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5.55%。凯撒文化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 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凯撒文化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凯撒文化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董事长郑**,知悉并放任凯撒文化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应收款虚假回款,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孔**,组织相关人员并参与实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应收款虚假回款,二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何**,时任财务总监刘*,时任董事会秘书彭*,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马**,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责令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 、对郑**、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 、对何**、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 、对彭*、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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