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不得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DUGUSHA 2024-09-22 发布于辽宁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即不得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所谓“最终裁决”,也称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拥有最终的行政裁决权,其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具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体现着行政机关享有最终的行政裁决权。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便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二,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行政相对人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相对人不自觉履行终局行政裁决,有关机关将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第三,终局行政裁决行为,须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更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行政复议法有两个条文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作了规定,即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按照上述规定,下列两种情形,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经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行政复议后,申请国务院裁决的,由国务院依法作出的最终裁决;二是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也对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事项作了规定。如1994年8月31日制定、2006年2月28日修改的审计法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又如2012年6月30日制定的出境入境管理法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有关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具有选择行政救济途径与司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行政相对人一旦选择行政救济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就不得再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另一类是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只有行政救济途径,而没有司法救济途径,即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范围,不是在扩大,而是在缩小,如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曾经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事项,即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在后来的法律修改过程中都被取消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