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下是三年前一次调研单位召集的会议上笔者提出的一些感受和建议,觉得即使放在当下很多问题还是仍旧,因此将其发上来看看有无共鸣。 调研内容提纲 包括但不限于: 1.2020年至今,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律师办理法律帮助案件的数据和情况。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标准化办理机制建设和工作举措情况,包括开展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庭审旁听等办案质量监管工作情况。 3.构建新型警律、检律、法律关系,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情况。 4.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情况。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情况。 6.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7.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8.其他情况和意见建议。 各位领导: 我从事刑事方面的工作已经有二十余年,现为执业律师。围绕这次调研的提纲,主要是第3至第6点,结合执业经历,汇报五个方面的感受,并希望为此次调研提供一些参考素材。 一、关于警律关系 目前公安机关在关于查询案件经办人联系信息方面做得不错,基本上可通过温警在线查,而且瓯海还提供办案人员手机号码,便以联系,值得称赞。关于程序性告知方面,公安通过短信发送移诉信息,相比过去也改善不少,但提示内容有待改进,如“你于何时的报案,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具体什么案件,凭编号在浙江公安公众号上查,但查到的信息不全,导致到底哪个案件移诉搞不清楚,如果能像龙湾、瓯海公安局有在短信内容中提及委托人是谁,就更清晰;另外,在强制措施变更或解除,羁押期限延长等程序性信息尚未做到及时告知。关于警律沟通问题,目前感觉仍十分困难,且部分民警对律师抱有敌意,约见难,见上一面,脸难看,不愿听取律师意见。想从民警嘴里问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告知的案件主要事实,更是几无可能。 个人认为,尽管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在事实调查,对于案件定性的问题往往不爱深究,但很多情况下,律师对于案件定性的意见能够起到厘清侦查方向,避免做无用功的积极作用,甚至有些案件因为在立案环节把关不严,对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理解存在偏差,如果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有助于及时纠错,防止司法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当然,形式上听一听律师意见是容易做到的,即使不是当面听取,邮寄书面辩护意见也可视为已经听取。但要从良性关系建设的高度看,主要还是民警在观念上需要改变,要实质上听得进意见,而不要把律师视为挑刺的。 另外还有一点,律师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目前有些地方把委托手续附卷,这个其实意义不大。但辩护意见附卷后,有助于后续办案人员及时了解辩护意见,也增加不了多少工作量。这个问题,其实在检察院阶段也存在。接刚才北平律师的关于检察官接收意见的问题,如果要求意见附卷,那么就不会出现交意见困难的问题,检察官会催着要了。 二、关于检律关系 检察院的案管系统个人认为是最完善的。而且在听取律师意见方面,也做得相当不错。当然也有个别检察官态度比较差。 要论有哪些可以改进的方面,个人觉得一是检察院阶段所作的供述或其他证据,最好能及时通知律师阅卷,因为双方信息平等,才能真正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二是除了单向听取意见,最好也能形成双向的有效沟通,虽然这样做有暴露指控薄弱点的问题,但反过来说,也是更好地实现法律控诉和监督双重职能的有效途径。总之,我认为司法活动,大家都心怀坦荡,有问题不怕指出,有争议充分讨论,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三、关于法律关系 法院阶段有特殊性,有话可以在庭上说。关于法庭审查的规范化,总体而言也不错。这里需要指出一点感受是:个别法官在刑事法庭上,不注意发问的方式,随意打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言,甚至直接反驳被告人的自我辩解,这种明显带有倾向性的意见哪怕就是法官的结论,也不宜轻易在法庭上出现,因为这会让人怀疑中立性丧失,影响司法权威性。 关于不足有两点,一是辩护意见在裁判文书当中概括不全,说理更是极简,这个问题由来已久,法院案多人少是事实,但现在认罪认罚制度之后,绝大多数案件已经简化了,剩下为数不多的有争议案件,应该花更多力气概括辩护意见,并分析是否采纳的理由,但说理不足并没有明显改善。 二是二审改判率过低。从早年20%一直降到现在估计不足5%,具体数字不清楚。由于大量案件认罪认罚,上诉率肯定是下降的,上诉案件肯定也有争议比较大的,实际上,我们的办案质量办案水平并没有这么高,这样那样的问题或错误在我接触的案件当中,不说大多数吧,近半肯定是有的。改判率如此低,不科学,也不利于发挥二审功能。 四、关于认罪认罚 讲一点,法院独立审判权跟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关系问题。有法院同志认为,具结只是检方跟被告人一方达成的协议,对法院无约束力,且检方只是量刑建议权,法院应保持独立审判权。这话是对的,但问题在于个案当中如何掌握权力的边界。本人就碰到不止一起案件,尽管案件绝对存在定罪依据不足的问题,在检察院阶段为争取缓刑而放弃无罪辩护,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缴清违法所得,并且提供了大量缓刑判例,检方同意建议缓刑。案件开庭,本来需要开至少一整天的庭,简化为一小时,因为控辩双方的所有争议都提前解决了。结果宣判时直接拿掉缓刑,问法官,说法院本来就有独立审判权。我当时就说,那你否定了具结的基础性条件,为啥却不给我重新辩护的机会呢?为此我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核心思想就是: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重点应落在协商的自愿性审查上,当其中一方,几乎可以肯定是辩方,仍有不服之处时,则将独立裁判权放在审查辩护意见是否成立的范围内,如果采纳意见,则对量刑做出相应的就轻调整。如果控辩双方无争议,则法院不宜强调独立性。在任何情况下,法院都应当对认罪认罚的协商充分给予尊重,除非案件明显存在错误,以至于动摇了整个具结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根基。如果事实和法律适用不变,结果却加重了量刑建议,这种独立裁判权就属于擅越公诉权,必然架空整个认罪认罚制度。 五、关于信息共享机制 一直以来,由中院刑庭为主搞的会议纪要没有向律师公开。这里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纪要本身,多年来这些纪要积累比较多,当中有些属于行为规则设定的内容本应由全国人大行使的立法权,有些纪要前后冲突,有些已经过时甚至错误,但纪要没有退出机制,也没有纠正机制,在实务当中却起着相当大的作用,有时甚至比司法解释还管用,必须及时清理。个人认为,这项清理工作由市人大法工委牵头较为合适。二是纪要的公开,中国式的现代化必然包含法治的现代化,不应该还有这种落后的暗箱操作的空间存在。最近就听人说,法院关于立功有一项内部掌握的标准,只要这个立功线索是餐桌上打听到的,一律不算立功。假如真有这个标准,那么它显然违反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立功的规定和本意,但对这种违法纪要如果没有监督机制,会出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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