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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修改 | 建立禁闭制度

 时宝官 2025-02-05 发布于河北

要 点

1.禁闭是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措施。禁闭措施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人员。

2.禁闭与其他监察强制措施有机衔接协调。禁闭不能替代管护、留置等监察强制措施。禁闭期间,监察机关可依法对被禁闭人员采取留置或者管护措施,禁闭措施即自动解除。

3.依法保障被禁闭人员合法权益(1)依法保障被禁闭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的知情权。采取禁闭,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禁闭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2)赋予被禁闭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监察机关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加强对被禁闭人员人身权利的保障。禁闭时间可依法折抵刑期。

建立禁闭制度

强化对监察人员的监督

作者:薛宁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5年第1期

着眼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打造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纪检监察铁军,在认真总结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做法成效的基础上,新增禁闭制度,进一步强化对监察人员的监督,确保监察执法权依法公正行使。

禁闭是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措施

监察机关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的内部监督,是促进监察权依法公正行使,保证监察人员成为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的重要途径。修改后的《监察法》在原有内部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在第六十四条增加规定禁闭制度,旨在丰富内部监督的措施手段,坚决防治“灯下黑”。禁闭措施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人员,这既体现了禁闭的内部监督功能,也符合监察机关法定管辖职责。同时,采取禁闭措施的目的是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具有积极的预防功能。监察执法工作具有自身特点,监察人员涉嫌在监察执法工作中实施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如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可能造成泄露监察工作秘密,为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通风报信,威胁、恐吓、报复举报人、证人等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干扰监察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损害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监察机关在掌握监察人员有关问题线索的情况下,依法对其采取禁闭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和制止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发生,维护监察工作秩序,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禁闭与其他监察强制措施有机衔接协调

修改后的《监察法》设立禁闭制度,立足点在于加强对监察人员的监督,本质上是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监察人员实施监督的特有措施,并不是将禁闭作为替代管护、留置等其他监察强制措施的手段。《监察法》对禁闭与有关监察强制措施的衔接作出明确规定,厘清相互之间的关系。禁闭期间,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留置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护条件,可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或者管护措施,禁闭措施即自动解除。

依法保障被禁闭人员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监察法》新增“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监察工作原则之一,充分彰显了监察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鲜明立场。修改后的《监察法》中关于禁闭措施的规定,落实总则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对被禁闭人员的权利保障作出细化,明确《监察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禁闭措施。首先,监察机关要依法保障被禁闭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的知情权。采取禁闭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情形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禁闭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禁闭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禁闭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其次,赋予被禁闭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完善禁闭措施救济途径。被禁闭人员本人或近亲属认为被禁闭人员符合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条件,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请将禁闭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监察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再次,加强对被禁闭人员人身权利的保障。监察机关要依法保障被禁闭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并提供医疗服务,在禁闭期间对被禁闭人员谈话、讯问的,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此外,《监察法》还规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被禁闭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禁闭时间可依法折抵刑期,以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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