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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修正草案)—管护与刑事拘留的异同

 杨光法律人 2024-09-20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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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修正草案)第八条规定,新增了“管护”措施,类似于刑事拘留。

一、适用条件。无论是管护,还是刑事拘留,都是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二者的适用条件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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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

1.执行机关及文书。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采取管护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2.执行时间要求。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4.期限。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均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5.变更措施时间。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6.解除。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解除管护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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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两点是刑事拘留没有,管护措施独有的特点。

监察法(修正草案)规定了管护措施可依申请变更。“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另外,”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折抵刑期。“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管护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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