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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监察法规定的期间大汇总

 智遠 2018-05-01


  

 

1、24小时内通知。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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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内解除冻结。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第二十三条)

 

3、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第二十五条)

 

4、留置1日可折抵管制2日或拘役徒刑1日。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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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调查措施有效期3个月,经批准可延长,每次不超过3个月。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十八条)

 

6、留置不超过3个月,可延长一次,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即留置一共不得超过6个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三条)

 

7、补充调查期限为1个月,可退回补充调查2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第四十七条)

 

8、对处理决定不服,可1个月内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1个月内作出决定。仍不服,可于1个月内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于2个月内作出决定。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四十九条)

 

 

9、监察机关受理申诉后应于1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诉人收到决定后可于1个月内向上级申请复查,上级机关应于2个月内作出决定。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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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调查人被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可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四十八条)

 

11、监察人员退休、离职的竞业回避期为3年。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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