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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38】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是否对其工资待遇等有影响?| 234

 治墨之剑 2018-04-27

 

在监察委成立之前,公职人员因职务犯罪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拘留期间是否影响工资待遇,这不是问题,当然影响。监察委成立之后,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是否影响工资待遇的问题,这是个问题。我认为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规定了留置期限是折抵刑期的,就应该对其工资待遇有影响。为何这么说,先看相关法条和规定:

一、留置期限折抵刑期,是参照了刑法相关规定的精神

《国家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对该规定,《国家监察法》释义解读为:第三款规定了刑期折抵。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的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被留置人的留置期限也应当适用刑期折抵。具体刑期折抵同刑法的规定。释义说的很明确,留置期限适用刑期折抵,就是参照了刑法规定的精神而规定的,也就是说《国家监察法》中留置期限适用刑期折抵的规定,把留置期限等同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先行羁押的情形。

二、被采取强制措施工资待遇是受影响的

根据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苏人社发[2011]206号《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技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根据人社部发[2012]69号和苏人社发[2013]156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技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所以我认为留置期间的工资待遇也因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为何原来“两规”和“两指”期间是不影响工资待遇的?

两规:即“两规措施”,是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在纪律整肃中,对违反党内法规的党员所采取的特别调查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其中”“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就是通常所说的“两规”。

对于非中共党员的行政工作人员,行政监察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被调查的人员采取“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的特别调查措施,就是通常所说的“两指”。

“两规”、“两指”都是组织调查措施其分别依据的是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这期间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后要进行证据的转换,不能直接使用。没有任何法律和法规规定“两规”、“两指”期限能折抵刑期,当然在这期间是不影响工资待遇的。

当然有的同志会说,你讲了这么多,不是还是没有任何文件规定,留置期间对工资待遇有影响吗?我想说的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当下,有多少规定是现成的,在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定出来之前,我们要深刻体会《国家监察法》对留置期限折抵刑期的立法本意,《刑诉法》为了与《国家监察法》相衔接不是也在修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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