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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反腐新词:留置

 新屏轩 2016-12-28

      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议》)。《决议》草案于2016年12月19日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不到一周即火速通过正式实施。这份决议涉及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政府组织法》五部法律的相关条文的调整或暂停适用,涉及国家监察体系的重构、检察院机构改革、刑事案件侦查权的再分配、职务犯罪强制措施的增补等诸多方面。





      《决议》指出,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时,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留置措施,笔者根据公开资料,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对留置措施做简要解读,仅代表个人观点。


一、留置将替代职务犯罪案件中拘留、逮捕强制措施

        监察委员会将从检察机关手中接过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决议》指出,试点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暂停适用。相应的,该节中有关自侦案件(主要是职务犯罪案件)拘留、逮捕的条款也被暂停适用。取代自侦案件中拘留、逮捕这两项刑事强制措施的就是留置措施。


二、刑事立案与留置措施的先后关系

        检察机关对于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必须先对嫌疑人进行刑事立案。采取留置措施,是否也需要先对嫌疑人进行刑事立案?


        从《决议》的行文来看,刑事立案不是留置的前提。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留置是履行上述职责时可采取的措施。“调查”一词的含义显然比“侦查”更广,内容上不仅包含检察机关原有的自侦案件的侦查,也包含对自侦案件刑事立案前的初查,还包含行政检查、纪律调查等。调查过程中,均可采取留置措施,因此,留置措施不以刑事立案为前提。


        此外,《决议》还指出,监察委员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提起公诉。并非所有的职务违法行为都将被苛以刑事责任,都要被刑事立案侦查,故《决议》区分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由此也可见,留置措施不以刑事立案为前提。


三、留置和双规的关系

        

        以往,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立案前,通常先由纪委对嫌疑人进行双规。相对于逮捕,双规程序更为简单,证据要求更低,但两者的期限和人身自由限制程度均相当。未经法定刑事程序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这是双规被诟病违反法治精神的主因。


        留置是否会取代双规?理论上说,监察委员会只合并政府监察局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而有双规权的纪委属党委部门,并未被监察委员会合并,赋予纪委双规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纪检机关工作条例》)也未被暂停适用。因此,理论上双规并未被废止,仍可适用。


        但在今后实践中,相信双规会被逐渐减少乃至停止适用,因为这符合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留置措施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解决双规的合法性问题。


四、留置的期限

      《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结案,最长不超过一年。《纪检机关工作条例》规定案件调查时限(即双规期限)最长三个月,经批准可延长。《刑诉法》规定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可延长至七个月。参照上述规格,可考虑将留置的最长期限规定在三到七个月。


五、留置的程序

        在《决议》列举的监察委员会可采取的诸多措施中,留置是对人身自由限制最为严厉的措施,应当审慎制定适用程序。在现有刑事强制措施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与留置最为相近,在制定留置适用程序时,可参考上述三者的程序。


        原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中,拘留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最长十七天;逮捕报上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批准,一般两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报上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批准,最长六个月。参照上述规格,可将留置分短期留置与长期留置,短长期的分界标准可参考十七天这个最长拘留期限,短期留置由本级监察委员会决定,长期留置报上级监察委员会批准事实上,纪委在采取双规前,通常也会报上级纪委批准。长期留置报上级监察委员会批准是应有之义。


      《刑诉规则》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每两个月要做一次必要性审查;最高检今年颁布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也指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应的,长期留置也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



六、留置的场所

        一般来说,双规在廉政教育基地等专门场所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长期租用宾馆、旅店等场所实施;为双规而设计的专门场所各方面条件均好于长期租用的宾馆、旅店。刑事强制措施中,拘留和逮捕均在看守所实施。


        鉴于留置既可以用于调查违纪行为,又可以用于调查涉嫌犯罪的行为,留置场所设置在双规场所或看守所均可。可考虑以刑事立案为界,立案前留置在双规场所,立案后则一律送看守所执行


七、留置期间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从以往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流程来看,双规期间被调查人尚不能委托律师,因此更谈不上律师会见;拘留、逮捕期间,有条件地允许律师会见,因为重大贪污贿赂案件律师会见须经办案机关批准。笔者认为,从保障人权、依法治国、预防冤假错案等角度考虑,自被调查人第一次被留置之日起,应当允许或有条件地允许律师会见。由于留置时被调查人并非一定已被刑事立案,故律师会见时的身份并非一定是刑事案件辩护人。


        不应将被调查人被刑事立案作为允许律师会见的前提,因为这样可能导致监察委员会以迟迟不刑事立案为手段,变相阻碍律师会见被调查人。


八、留置是否可折抵刑期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监视居住两天可折抵刑期一天,拘留、逮捕一天可折抵刑期一天。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应当规定留置一天可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天。








朱斌  律师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前资深检察官

电话:156-9213-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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