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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廖书房 2017-11-09
网页链接 #监察法 # 草案修改意见:监察法草案存在最主要问题是监察机关承接了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力,但又全然逃避承担检察机关所承担的义务。整部草案没有对监督监察机关和人员行使反腐败权力设置具体有效的监督机制,甚至根本没有提及律师介入。如何监察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如何监督监察机关和人员,是监察法必须解决的两个重点问题。否则,监察法的立法效果势必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

一、监察人员应当率先公开财产,宣誓效忠宪法与国家

监察法第十一条草案:

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修改意见:国家监察委员会应当建立全国监察人员个人信息、家庭财产、亲属就业等网络公示平台。监察人员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公示家庭上述情况。新进入监察机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公开上述情况。逾期未予公开的,应当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责令辞职。

调查职务犯罪和职务违法的监察官必须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选任。

监察机关主任、副主任应当由具备相应法律知识。在2020年1月1日后,必须由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二、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实质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应受刑事诉讼法调整



1、草案第17条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修改为: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必须由取得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监察官进行;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理由:监察机关现在组成人员鱼目混珠,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本质上是刑事侦查工作,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实际是将检察机关原侦查职责承载而来,理应完整地承继检察机关的权力与义务。



2、草案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修改为: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行为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不得超过24小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监察机关对于被留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留置人。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被拘留人或近亲属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有权会见及通信,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理由:对职务违法行为的调查属于一般监察行为,对于职务犯罪的调查属于刑事侦查行为。限制公民自由属于十分重大的立法事项,对于人权保障和国家安定十分重要,草案不区分职务违法犯罪,规定长达三个月的留置时间还可延长至六个月世所罕见,这比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留置时间一般为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简直是天地之别,与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三日内报请逮捕相差10倍,甚至也达到了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



3、草案第四十五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修改为: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真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不超过一个月,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应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监察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检察机关仍决定不起诉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理由:草案要征求监察机关和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后才可不起诉,侵犯了检察机关的独立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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