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提到,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刘金国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新增强制到案措施的目的在于:解决监察实践中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从而增强监察执法的权威性。 在实践中,部分被调查人员经通知不到案的情形,主要出现在被调查人员身处外地且拒不配合调查的时候。 或许有人会问,难道还有人敢不配合监委的调查吗? 在《监察法》修订之前,对于不配合监委到案调查的情况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监察法》未修订之前,仅有留置这一项强制措施。留置措施一般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并且需要上一级监委的批准,其审批流程相当严格。 显然,在监察实践的新发展形势下,不可能在所有案件调查中都使用留置措施。例如“蝇贪蚁腐”类型的案件就不适合。 “蝇贪蚁腐”主要涉及基层公职人员,像村委会书记、主任等基层公职人员。这类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而且多数案件情况尚未达到重大程度。如果全都使用留置措施,既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从实际操作角度来说成本也过高。 根据2025年1月6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着重提到了今后要发力“惩治“蝇贪蚁腐”,聚焦县以下这一关键环节、薄弱环节持续抓下去”。 可以预见,今后会有更多“蝇贪蚁腐”的案件需要调查处理。 《监察法》的修订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反腐工作需求。有了强制到案措施后,监察委可以直接使用该措施,只需报本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即可,无需像适用留置措施那样向上一级监委报请审批。 在没有强制到案强制措施之前,如果尚未取得留置措施的审批手续,监委一般会通过寻求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的方式开展工作,但需要沟通成本。 例如,在实践中,对于涉及身处外地且不配合监委工作的被调查人员的某些案件,公安先以串通投标案立案先把人控制,然后再由监委立案留置。而有了强制到案措施后,就可以直接通知相关人员到案,拒不到案时可以直接提请公安配合。 最后,具体介绍下强制到案的适用和救济情况: 适用主体: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时限要求: 1.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2.需要采取管护或留置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 3.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批准权限:经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执行程序:可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注意事项: 1.要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对其进行谈话、讯问时,要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 3.执行时应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2人以上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签名、盖章。 救济途径: 监委采取强制到案法定期限届满,不解除或变更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诉。 申诉理由:采取强制到案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解除或变更的。 申诉对象:监委及其工作人员。 申诉规定: 1.受理申诉的监委,应在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2.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个月以内向上一级监委申请复查; 3.上一级监委自收到复查申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应及时纠正。 责任后果: 监委或工作人员存在上述申诉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