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法: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丰少少爷 2025-03-24

裁判要旨

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宅基地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应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是否为张某胜、孙某华的共有财产?人民法院是否应在本案中对张某华主张的民事权益进行审查及裁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注意: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并无本质区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物权的设立,系基于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案涉房屋于建造完成时(1990年)即完成物权设立,其初始权属不因后续登记行为而改变。虽该房屋经分家析产于1991年登记于孙某胜个人名下,但析产时孙某胜已与张某华缔结婚姻关系。

鉴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属性及“一户一宅”政策,析产登记行为应视为对夫妻共同居住权益的确认,故房屋及拆迁补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原审以登记时间认定初始权属,未充分考虑宅基地物权设立规则,确有不当。另,《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关于婚前父母出资赠与的规定,因与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福利性质及农村家事析产规则相悖,本案不予适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华所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过程中,判断张某华就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必然涉及到对张某华所主张的实体权利进行实体审查,这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简要分析

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张某华与孙某胜的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对张某华主张的民事权益进行了审查及裁判,符合法律规定。这一判决保护了张某华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205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