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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老人、普通员工的,应认定有规避执行的故意

 普洱张 2025-04-12 发布于广东

核心观点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若存在规避执行的故意,法院可认定恶意变更并采取相应措施。恶意变更的认定可从企业资产状况、变更时间节点、变更对象及行为后果等方面进行把握。

争议焦点

1.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规避执行的故意?

2.法院能否限制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3.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理由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若存在规避执行的故意,可认定为恶意变更。恶意变更的认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企业资产状况,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应重点审查;二是变更时间节点,重点关注债务发生、诉讼、裁判生效、申请执行等重要节点;三是变更对象,如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普通职工、年迈老人等,可认定具有规避执行的故意;四是行为后果,若变更行为影响案件执行结果,可认定具有主观恶意性。对于恶意变更的,法院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限制变更、强化执行联动机制等,以维护债权人权益。

简要分析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其自治权的重要内容,但若存在规避执行的故意,则应受到限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从企业资产状况、变更时间节点、变更对象及行为后果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是否构成恶意变更。对于恶意变更的,法院可依法采取限制变更、强化执行联动机制等措施,以维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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