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戴剑敏 去年10月份左右,我接到来自珠海一名咨询者的电话,说是在网上看到我写的一个系列关于传销犯罪研究的文章,想来深圳律所找我咨询。我跟他约了一个时间,见了一面,大概案情如下。 甲先生在几年前注册了广州市某区一个著名的网络销售商城的账号。据说这个公司开业之后,成为当时的明星企业。具体的销售模式为网络虚拟买卖,通过差价获利。简单来说,商城每天要出售一些物品,会员购买物品后可在次日规定时间内将物品在平台上出售,出售价格比购买价格上浮2%,会员需先向平台支付购买价格1%的委托代卖费,平台于次日上架出售,购买者将款项转至售会员账户后交易完成。此过程全部为平台虚拟交易,并不实际交易物品,购买会员可在次日继续以上浮2%的价格在平台上出售已购物品,当价格超过5000元时,平台将物品拆分为3至5个总价相同的小额物品,并将超过5000元的物品邮寄给购买会员。 甲先生说自己发展了几个会员,其中有一个会员做得非常好,导致他的下线人数达到几千人。这个商城后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关停,相关人员被刑事拘留,后被定罪量刑。其下线中,有一位发展大量会员,据说被刑事拘留后最终判了缓刑。 甲先生说他家乡的公安机关最近对他开始了刑事侦查,而且还远赴珠海对他的下线进行调查取证。甲先生很紧张问我怎么办? 我听完之后,给他做了一个法律分析,第一,如果是公安机关确定对你展开刑事侦查了,律师的建议是立马回老家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第二,把相关的证据全部收集整理好,所有涉及传销活动的图片、宣传片、账号、电子数据、银行流水等资料保管好,交给家属,让家属转交给辩护律师。第三,从他的角色与身份来看,我认为这个案件的处理还是会比较轻,有可能不起诉,有可能缓刑。 今年3月底,甲先生给我回了电话,告诉了我一个好消息。去年底,他被刑事立案侦查后,案子到了检察院,最终检察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我听完后,也非常为他高兴。他说他非常感谢我给他的那些意见,但是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检察机关说他这个案子还要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他进行处罚。他问我,这样做有无法律依据。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传销在法律上分两种,第一种是行政性传销,另一种是触及刑事犯罪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何为行政性传销?何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区别之后要面临何种处罚? 所谓行政性传销,是指由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或处罚的一种传销经营行为,这种传销经营行为出销售的产品与服务是真实存在的,不涉及欺诈与夸大宣传之可能,只是在销售过程中,不是采用企业直接销售到消费者的过程,而是中间有直销员,普通企业是采用企业→消费者。而行政性传销是企业→直销员→直销员→消费者,中间可能有好几层直销员。企业将产品利润让利给直销员,这种模式称为行政性传销,其特点为仅存在层级结构,产品与服务不存在欺诈行为。 所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简单来讲即为“层级”+“欺诈”或“夸大宣传”。打个比方说出售一瓶普通矿泉水,销售方说这瓶水可以治癌,价格超过普通矿泉水,要求加入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去销售这个所谓能治癌的矿泉水,这种模式就是传销犯罪。 如果只是正常销售矿泉水,不夸大水的功能与效用,售价也是普通水的价格,但是要求加入会员发展下线增加矿泉水的销售量,这种模式就是行政性传销。 因此,行政性传销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辖,基本上不存在双重处罚的可能。 回到案例,那么甲先生被通知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是否有法可依呢? 我们认为,本案中的虚拟销售模式,不是行政性传销,而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若检察机关认定甲先生为“绝对不起诉”,则表明其虽参与该组织活动,但并非组织、领导者,不构成犯罪。由于该传销模式不属于行政性传销,市场监管部门无权进行处罚。 若检察机关对甲先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则说明其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节轻微,虽不构成犯罪,但是该行为依旧违法,检察机关有没收违法所得等权力,这种情形下,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权力再对甲先生进行处罚,如果检察机关没没收违法所得,那也证明了违法所得不存在,所以也不存在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问题。 因此,笔者的观点是:若检察机关对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即不构成犯罪),可将被不起诉人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该部门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情节轻微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则无权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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