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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驾驶死亡,保险公司以超速行驶属于免责事由拒赔怎么办?#车损保险理赔流程

 昵称73175388 2025-04-16 发布于贵州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超速驾驶遭遇不幸,保险理赔的大门是否应就此关闭?本案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围绕免责条款的告知与适用各抒己见,这一争议不仅关乎双方权益,更映射出保险行业在履行告知义务环节的潜在问题。

一、案件简要事实

2016 年 11 月 日,原告 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对渝 BU3X** 车辆向 XX 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5 )。保险期间自 2016 年 11 月 日 时起至 2017 年 11 月 18 日 24 时止,涉及主险(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及附加险(意外伤害医疗),约定了相应保额及保费。投保单和保险单由保险公司打印,其中投保人声明保险公司已履行说明义务,但内容均系格式条款。

2017 年 月 18 日 22 时 32 分,李X驾驶挂靠在原告处的渝 BU3X** 型自卸货车,行驶至 G93 成渝环线高速时,尾随碰撞其他车辆,导致李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执法部门认定,李X车辆超速行驶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李X第一顺序继承人在 2018 年 月 日,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原告一次性支付了李X死亡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 677640 元,并履行完毕赔偿义务。因原告在 XX 保险公司投保,理赔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XX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条款,李X在事故中存在超速行驶的行为,而保险条款明确将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超速引起的意外伤害列为免责事项。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等共同构成,且投保人声明部分表明保险公司已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也进行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应知晓并遵守相关规定。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的是,在整个保险业务流程中,已经按照行业惯例及合同约定,尽到了告知投保人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内容的义务。从保险单载明的信息可知,合同构成部分清晰明确,投保人声明处也明确记载了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的情况。保险公司认为,既然投保人在投保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就应当视为其对保险合同内容,包括免责条款的认可。所以,对于此次因被保险人李X超速行驶导致的身故事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拒绝给付保险金。

三、法院认为

虽然保险条款载明超速行驶属于免责事由,且保险单和投保人声明有相关约定,但投保单和保险单均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保险条款的送达回证,也没有告知和说明免责条款的笔录或视频等有效材料。因此,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实其向原告送达了保险条款,也无法证明对具体免责内容履行了告知和说明义务。基于此,保险条款中的免责内容部分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原告已向死者继承人履行赔偿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当给付原告保险金。

四、何帆律师评析

从本案来看,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和提示。在实践中,仅仅依靠格式化的投保人声明,并不能当然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投保人在签署相关文件时,可能并未充分理解其中复杂的条款含义。

本案中保险公司因未能提供充分的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而败诉,这提醒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注重证据留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投保人真正知晓合同关键内容。同时,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理解之处及时要求保险公司解释说明,以保障自身权益。在保险纠纷中,双方都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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