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类纠纷所涉案由包括婚约财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
其中,婚约财产纠纷应为彩礼类纠纷专门设置的案由即直接对应的案由,其上级案由为婚姻家庭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及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的上级案由为合同纠纷,侧重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在选择案由时,婚约财产纠纷与赠与合同纠纷应当是被选择频率最高的两种案由,且从法官审理角度来看,所涉标的物是彩礼即婚约财产还是一般性赠与,通常也是该类案件的高发争议焦点,婚约财产通常也被认为是附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故该两种案由有着天然交织。
但笔者认为婚约财产纠纷并不能完全等同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就是针对彩礼而设,普通民众理解中的彩礼一般是一次或少次较大金额的赠与,其对应的是地方民俗中彩礼的给付方式及给付时间,另外民俗中部分地区针对彩礼与实物形式的金首饰即所谓的“三金”“五金“在言语中可能会区分开,彩礼仅针对钱款不包括实物,但在司法实践中,金首饰也属于彩礼的范畴,故也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一并处理。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则不仅针对彩礼,也包括其他附有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财产,其发生期限及财产形式均比婚约财产要更加宽泛。如在恋爱关系建立后至婚前这段期间,只要是有明确证据证明赠与的财产附有结婚的目的都可能被认定附义务的赠与。而婚约财产纠纷更多的应当指向结婚登记前夕发生的赠与,故部分法院会参考赠与行为是否发生在结婚前夕来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另外,附义务赠与财产的形式不像婚约财产具有特定性,即一般指向彩礼及金首饰,附义务赠与的财产可以包括钱款、珠宝、车辆、奢侈品牌包等形式。
综上,笔者认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的范畴应当广于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定程度上其实也可被认为附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从上级案由及权利基础上而言,婚约财产纠纷更侧重于因预订婚姻过程中产生的财产纠纷,属于婚前发生的纠纷;而附义务赠与合同更侧重于赠与行为本身,且赠与本身附有结婚义务,如未履行结婚义务,则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
其他案由如不当得利纠纷,见北京海淀法院( 2024 )京 0108 民初 28370 号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案由本身选择不当,“双方之间并非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坚持主张按照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故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北京市一中院( 2025 )京 01 民终 2319 号二审判决书,也认为“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没有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的案涉款项并非系被上诉人无法律依据和当事人约定的获益”,最终未采纳上诉理由,驳回上诉。可见不当得利纠纷案由的选择有可能被法院驳回,因彩礼类纠纷是双方因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双方显然是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并非无法律依据,故一般不予选择该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见广州中院( 2024 )粤 01 民终 16174 号二审判决书,男方母亲将男女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返还 154 万的购房借款,女方主张该款项属于彩礼,系婚前约定好的结婚条件,最终法院未采纳女方意见,按借贷处理,当然选择该案由是因个案特殊情况需要,一般不选择该案由起诉。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见上海浦东法院( 2024 )沪 0115 民初 75179 号一审判决书,因原被告双方同居关系解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的财产,最后法院部分支持了男方返还钱款的要求,理由是“双方当时均系适龄未婚男女,恋爱后同居生活,系奔着结婚为目的的,…被告(女方)未举证在此期间双方有大额消费支出等证明钱款已花费,故本院根据双方同居期间、转账情况等,酌定被告返还原告 6.4 万元”。该案的特殊性在于男女存在同居事实,后感情破裂选择解除同居关系,并主张将同居期间发生的生活开支及赠与一并进行处理,所以如果不存在同居关系或者仅需单独对彩礼进行主张的,一般不选择该案由起诉。
未登记结婚非直接判定全额返还,而是多要素综合判断返还比例
近一年公开的案例中大部分是未登记结婚情形下男方主张返还彩礼(下述引用案例均为未登记结婚情形),法院判定返还的比例标准不一,但主要都是看几个要素:是否共同生活及时间长短;未登记结婚的原因及双方过错(如谁提出分手、分手原因等);是否孕育(包括是否终止妊娠);彩礼的使用情况(如是否用于共同支出)等。
(一)未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判返100%
深圳龙岗法院( 2024 )粤 0307 民初 8581 号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因订婚事宜,由原告按照习俗给付两被告彩礼 88000 元,有被告签名的喜条佐证,原告也出示了向“佳某石姐”付款88000元的凭证,现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无证据显示有共同生活,故原告请求两被告返还88000元彩礼,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大兴法院( 2024 )京 0115 民初 22040 号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彩礼是结婚为条件的财产给付行为,其本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赠与行为并未生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刘某向何某支付完彩礼后因病去世,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赠与彩礼的条件不成就亦不是任意一方的过错所致,故何某应向刘某返还全部彩礼”。
故在未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同时也不存在其他如怀孕、共同支出等情形,法院一般是支持全额退彩礼。
(二)未登记结婚原因系在男方,男方存在过错
上海浦东法院( 2024 )沪 0115 民初 79315 号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已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原告嫖娼、与他人暧昧之行为,严重伤害双方感情,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存在重大过错,故该 57000 元购车款,本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 15000 元”,故法院最终判返 26% 。
上海嘉定法院( 2024 )沪 0114 民初 3027 号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考虑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原告在临近婚期的情形下以三观不合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婚约、被告已用彩礼购买婚后生活用车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 100000 元”,总彩礼为 188100 元,故法院最终判返 53% 。
上述案例中虽然都是男方过错,但实际在司法实践中对双方过错均会予以考虑,如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分手,双方均存在过错,这种情形下会结合其他要素如共同生活情况、孕育情况等综合认定返还比例。
(三)怀孕五个月后终止妊娠,判返50%
北京市二中院( 2024 )京 02 民终 13874 号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彩礼返还范围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考虑:其一,双方恋爱后怀孕,可以认定其有过短暂的共同生活;其二,女方怀孕时系学生,怀孕五个月后又终止妊娠,确对其身心健康及学业产生一定影响并产生相关费用,应当给予一定补偿。综上,一审法院酌定男方向女方返还 150000 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明显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女方在该案中对于男方诉求抗辩 30 万的性质为男方赔偿款非彩礼,但根据双方当时聊天记录法院最终认定款项为彩礼性质,法院虽不支持女方答辩理由,但法院在判定返还时仍考虑到女方终止妊娠及女方系学生身份,女方身心健康均受影响,故法院在确定比例时也考虑对女方补偿的因素,最后支持返还一半彩礼。
(四)彩礼用于共同支出,且由男方提出分手,法院判决不予返还
北京三中院( 2024 )京 03 民终 6810 号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后,保持稳定持续的情感状态,被告(女方)订婚期间收到原告(男方)的彩礼,在原告参与的情况下用于筹备婚礼等支出,已经花费掉其中大部分款项,其中部分款项的支出虽然金额较大,但考虑到良好民俗及一般婚俗,被告送出礼品、给亲戚子女红包后,在办理婚礼时会得到亲友的回馈,但在原告向被告提出分手后,即便不考虑被告个人情感受挫,面临社会评价降低等因素,也必然导致被告支出的费用无法收回。原告在双方建立两年恋爱关系,并已经订婚后,又以双方三观不合为由提出与被告分手,因筹备婚礼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为宜”,最后法院未支持男方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该案中彩礼大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筹备婚礼的支出,另外法院也考虑女方因办婚礼遭受的损失包括经济及名誉方面受损,及男方自身过错导致结婚不成,故最后判定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一)诉求款项无证据证明是彩礼或者与婚约有关
北京朝阳法院( 2023 )京 0105 民初 42114 号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刘某为陶某支付 355572 元购房首付款时,在付款凭证上明确注明:“刘某自愿为陶某刷卡”字样,并不能体现上述款项与双方婚约有关。刘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要求陶某返还此笔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长宁法院( 2024 )沪 0105 民初 1842 号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其中 42000 元,原被告双方均确认系购买被告家中卧室家具的费用,但因为原告基于附条件赠与主张该笔款项,故应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或条件进行举证,原告未充分举证,本院难以认定该笔款项系附条件赠与;26000 元,原告虽坚称系附条件赠与,但情侣之间资金往来较频繁,不能因为转账金额较大而均归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原告未言明转账具体原因、用途,也未举证证明该笔转账与结婚有关,故本院无法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故彩礼类纠纷主张的前提是要证明款项附有结婚义务或系彩礼性质,诉请返还彩礼方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现金给付无证据证明给付事实
北京朝阳法院( 2023 )京 0105 民初 70445 号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原告给付被告款项数额,现原告主张给付 35 万元,被告仅认可收到 5 万元,原告对于其主张已向被告给付的现金 30 万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难以采信”。
针对现金支付如果无相应取款凭证、交付证据或收受方认可的证据,很难证明款项的给付事实,更不用说证明与婚约有关,所以自然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三)诉求款项为一般赠与或共同支出
深圳龙岗法院( 2024 )粤 0307 民初 8774 号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陈述其诉请的 5 万元包括其在双方恋爱期间支付的房租、购物、吃饭、加油以及为被告女儿买手机、电动车等费用的总和,原告提供了转账记录、消费记录、房租转账、酒店住宿费用账单等予以佐证,上述款项发生于双方恋爱交往期间,为日常性消费支出,不具有彩礼性质,不属于婚约财产;其次,原告对被告及其孩子有转账往来,且其中 2022 年 5 月 20 日等三笔原告向被告转款 520 元,亦具有特殊寓意,这些赠与应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不具有婚约彩礼的性质。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款项是具有彩礼性质的给付,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诉求已过诉讼时效
深圳龙岗法院( 2023 )粤 0307 民初 34222 号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院采纳被告关于双方自 2019 年 1 月份后分手的主张,原告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即双方分手之日起应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但被告怠于行使权利,被告以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拒绝履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主张彩礼方诉请要点
1. 主张彩礼返还的前提是确定款项性质为彩礼,结合转款时间是否在订婚期间或者办婚礼前,以及是否备注款项为婚约性质、双方聊天记录是否对彩礼金额进行确定或者协商给付彩礼的过程等相关证据,均可用于证明款项性质;
2. 针对贵重珠宝首饰的给付,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交付证据如聊天记录证明;
3. 从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及时间长短、是否用于共同支出(包括生活支出、筹备婚礼支出等)、未结婚的原因及各自过错等方面选择对自身有利的点进行举证;
4.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考虑结婚时间长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参照本人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水平和彩礼标准等)、是否因给付彩礼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及收受方过错等方面筛选有利点。
(二)被诉返还彩礼方答辩要点
1. 对方主张款项是否为婚约财产或是否附结婚目的的赠与或者一般性赠与,主要从对方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款项为彩礼或者附结婚义务赠与的财产,如无,则需对方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2. 对方诉请款项是否包含现金,如涉及现金则要求对方提供给付证据,否则对方举证不能;
3. 对方主张的款项性质是否与其他法律关系相交叉,如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以款项非彩礼而系借款进行抗辩;
4. 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及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用于共同消费支出(包括生活支出、筹备婚礼支出等)、给付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选择对自身有利的点进行抗辩;
5. 自身孕育情况、终止妊娠情况以及对方是否给予过补偿;
6.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生育情况、离婚原因及对方是否有过错等;
7. 看对方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作者介绍:
张洁律师,暨南大学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案件承办领域主要包括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房产类纠纷;经济合同类纠纷如合伙合同、服务合同纠纷等;劳动纠纷;公司类纠纷如股东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责任纠纷等民商事领域,另外也有涉外民事案件办案经验,曾为美国国籍委托人成功追回诉求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