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自首丨2025法院最新裁判要旨汇总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深入梳理法院对“认定自首”的裁判理由及裁判要旨,结合具体案件特点,在法律框架内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寻找从轻情节,以期为刑事辩护提供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参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1 杨某凤、赵某等诈骗案 2024-03-1-222-009 / 刑事 / 诈骗罪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6.05 / (2013)一中刑终字第199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1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应发生在被侦查机关控制之前,被侦查机关控制后经允许暂时离开,之后按照侦查机关要求到案接受讯问的,系履行配合调查义务,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2 项甲等贪污案 2024-03-1-402-008 / 刑事 / 贪污罪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2)沪0101刑初11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外逃人员在境外被抓获后,在启动引渡程序前主动提出回国投案,自愿将自己置于我国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完成简易引渡程序,引渡回国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认定为自首。 3 韦某永故意杀人案 2024-04-1-177-018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25 / (2023)粤刑终109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7 裁判要旨 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对犯罪动机作出辩解,该辩解未达到改变或者否定案件事实的程度的,仍属于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如实供述罪行和自首的认定。 4 梁某辉故意伤害案 2024-04-1-179-022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粤01刑终45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1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中,明知他人拨打“120”而在现场等待的,考虑到拨打“120”和“110”的联动性,应当认定为“明知他人报案”。“现场”包括案发现场、报警现场或者救助现场等,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回到案发现场休息直至被抓获的,可以视为“在现场等待”。 5 吴某飞故意杀人案 2024-04-1-177-017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2)最高法刑核95614378号 / 入库日期:2024.12.12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发现被害人失踪与行为人有关,电话通知行为人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行为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调查时,故意作虚假陈述,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依法不构成自首。 6 杨某毅强奸案 2024-02-1-182-023 / 刑事 / 强奸罪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12.12 裁判要旨 具有自首情节的,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手段、侵害对象、危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行为人的投案动机、原因,是否真诚悔罪等因素予以裁量。对于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行为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依法可以不予从宽处罚。 7 王某波故意杀人案 2024-04-1-177-016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19)豫刑终23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对于被告人是否属于在一审庭审翻供、是否影响自首认定,不能仅凭其在庭审中的个别言词作出认定,而应当综合其在整个庭审中的陈述或者辩解、整体态度作出判断。即使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其之前的供述有所改变,但只要改变的内容不涉及其主要犯罪事实,对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的,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8 施甲故意杀人案 2024-04-1-177-015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1 / (2018)沪01刑初5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自动投案”不仅要求行为人积极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还要求行为人明确表达投案意愿,自愿接受审查与裁判。对于行为人作案后虽主动至派出所等候,但在民警发觉其有犯罪嫌疑并传唤询问(及此后的讯问与庭审)时始终沉默不语的,属于消极抗拒审查,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9 杜某故意杀人案 2024-04-1-177-014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14 / (2021)宁刑终5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1.25 裁判要旨 作案后报警,又实施自杀行为并反锁房门阻止民警进入现场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10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4-18-1-365-001 / 刑事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24 / (2024)渝02刑终14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0.10 / 修改日期:2024.11.08 裁判要旨 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为获得立功情节而约购毒 品并予以“检举揭发”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立功。 11 陈某开设赌场案 2024-02-1-286-001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09 / (2024)苏09刑终20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9.24 裁判要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五条的规定,认定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限于“到案后”。“到案后”不等于“立案后”。对于虽未处于公安机关实际控制之下的犯罪分子,但确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涉案,犯罪分子本人准备投案的,可以认定为“到案后”。 (2)规劝并陪同同案犯投案,且同案犯涉嫌其他犯罪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当认定为立功。 12 许某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4-18-1-300-001 / 刑事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沪01刑终2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8.26 裁判要旨 对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涉嫌犯罪的证据并以其他事由通知行为人到案的,判断是否成立自首,应当从严掌握自首的认定标准,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到案即供”。对于行为人在未受到其他客观因素阻碍的情形下,到案后没有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的,依法不认定为自首。 13 郭某广故意杀人案 2024-04-1-177-002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2)宁刑终4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8.20 裁判要旨 对于行为人明知他人报警,虽留在现场但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不构成自首。 14 叶某林猥亵儿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4-02-1-185-011 / 刑事 / 猥亵儿童罪 / 云和县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浙1125刑初7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7.09 裁判要旨 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故意毁灭关键证据再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的,虽形式上符合自首要求的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条件,但实质上系毁灭证据、逃避侦查和审判,缺乏自首要求的主动性、自愿性等实质要件,不构成自首。 15 金某等组织卖淫案 2024-06-1-368-001 / 刑事 / 组织卖淫罪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苏13刑终14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6.25 裁判要旨 (1)在取保候审期间,为获得立功情节而违反规定主动约购毒 品并予以“检举揭发”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立功。 (2)对于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判认定立功有误的,二审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不得据此加重一审判处的刑罚。 16 周某军故意杀人案 2023-02-1-177-022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03.04 / (2010)湘高法刑重字第8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1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此处规定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并非同一概念,只要司法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实际的人身控制,即使不完全符合或未严格履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也应视为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投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认定为自首,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17 张某生故意杀人案 2023-04-1-177-019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7.12.17 / (2007)冀刑三终字第0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被告人张某生归案时,自动投案的条件已经具备。当其家人不配合公安人员工作时,张某生虽没有任何劝阻言行,但不影响自动投案成立,其投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理由如下:一方面,从案件事实来看,张某生虽然没有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且是在看到公安人员后才表示自首,但分析张某生的供述及其看到公安人员后的言行表现,结合其他证人的证言等现有证据,能够确认张某生的确是准备“回家看一下生病的母亲后再去自首”,具有自首的内心意愿;且张某生在看到公安人员后主动说出自己的身份,并明确说要自首,已经有了投案的具体言行表示。在这一阶段,张某生的行为已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无论张某生是在回家探母的路上还是在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的路上被抓获,均可认定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不影响其“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一基本要件的成立。另一方面,在公安人员已将张某生带上警车后,闻讯赶来的张某生父母不配合工作,和亲属、邻居数十人对民警进行围困,并企图抢回张某生,阻挠正常执法。在此期间,张某生没有任何劝阻言行,但也没有参与阻挠、围困或直接逃跑,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带回。从张某生主观上看,其无逃跑或抗拒抓捕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家人阻挠抓捕的行为,只是态度有些消极,说明被告人当时主观上处于一种较为复杂的内心矛盾斗争之中,就其当时所处情境而言,出现这种想法也是正常的。从张某生的客观表现分析,当时他身处如此混乱的场面之中,既没有鼓动亲友闹事,更没有趁机逃脱,说明他并没有放弃自动投案的想法,不能因为他没有劝阻言行而否定其已作出的投案表示和行为,因此,这一阶段张某生家属不配合抓捕的行为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的成立。 18 蒋某正爆炸、敲诈勒索案 2023-02-1-015-001 / 刑事 / 爆炸罪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08.23 / (2010)湘高法刑一复字第24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关于“余罪自首”中如何判断“同种罪行”、“不同种罪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这里的“罪名”,不限于法院判决确定的罪名。认定罪名的法律标准是犯罪构成,数行为符合同一犯罪构成的,就是同一罪名;符合不同犯罪构成的,就是不同罪名。 19 张某林交通肇事案 2023-06-1-054-009 / 刑事 / 交通肇事罪 /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 2019.04.19 / (2019)黑2702刑初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后经亲友规劝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应当综合全案的情节予以考量。 20 何某兴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 2023-04-1-177-016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2.24 / (2021)粤刑核7606979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被告人虽然已被侦查机关认为有重大杀人嫌疑,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经通过他人转达的电话传唤,仍可选择拒不到案甚至可以潜逃以逃避法律处罚的情况下,却仍愿意到派出所接受处理,明确供述自己知道因故意杀人一事被传唤,并一直如实供认罪行,说明其到案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自动性,到案后如实认罪,愿意接受审判,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21 彭某升贩卖、运输毒 品案 2023-04-1-356-004 / 刑事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9.05.06 / (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0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分别实施走私、贩卖、运输不同宗毒 品的行为,属于同种罪行。首先,犯罪的分类是由刑法规定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并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未经处理的,毒 品的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 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不同宗毒 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 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以上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行为人实施贩卖、运输毒 品两种以上行为的,不论是否同一宗毒 品,只定一个罪名,在量刑上只适用一个法定刑,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这一规定明确将这四个行为视为同种罪行,同时也表明这些行为的基本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是基本相同的。故对同一被告人,即使对不同宗的毒 品分别实施了走私、贩卖或运输行为,也不再分别定罪量刑,而是将走私、贩卖、运输毒 品的行为合并成一个选择性罪名,适用一个法定刑。 其次,选择性罪名中包含的数个不同罪名属于刑法规定的同种罪行。我国刑法分则在许多同一个条款中都规定了数个犯罪构成及相对应的数个罪名,有的属于并列罪名,有的属于选择性罪名,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不能混淆。对于选择性罪名,数个罪名既可分解单独定罪,也可以合并组合为一罪(复合性罪名),事实上是两个以上的罪行,根据刑法规定按一罪判处,而不定数罪。如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行为的,就定其中一个罪名,该行为符合一个单一的犯罪构成;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根据刑法规定只定一个复合性罪名,行为符合一个复合性犯罪构成。这种情况实质上是数个犯罪构成合并为一个复合性犯罪构成而成为一罪,该罪名中的各罪行系同种罪行。 综上,选择性罪名的犯罪构成是一种法定的特别犯罪构成。不能简单地以触犯了不同的具体罪名,来确定是否属于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被告人因运输毒 品被抓获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不同宗毒 品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运输毒 品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故不能以自首论。 但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选择性罪名中的某一罪行不以自首论,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从而违背鼓励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立法精神。虽然此种情况与自首有所区别,但在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仍应给予鼓励,依法适当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2 王某彬交通肇事案 2023-02-1-054-001 / 刑事 / 交通肇事罪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09.09.16 / (2009)集刑初字第27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关于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与认定问题。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主观方面的“逃避法律追究”,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行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的“逃离现场”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故意逃离事故现场或相关场所,使自身不受被害方、群众或事故处理人员控制的行为。“首次处理”, 是指事故处理机关将行为人列为肇事嫌疑人采取的首次处理措施,如接受审讯、酒精含量检测、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交通肇事逃逸的“现场”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现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救事故伤亡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事故发生后、被作为肇事嫌疑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实施逃离现场行为的,一经实施即告成立。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行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不能因为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而否定其事后投案自首,也不能因为其事后自首而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被告人,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23 李某某徇私枉法案 2024-02-1-420-001 / 刑事 / 徇私枉法罪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9 / (2021)闽02刑终38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自动投案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部分改变供述的,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对其供述内容进行审查。被告人能够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只是对行为性质作出辩解的,仍应认定其如实供认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 24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4-06-1-055-026 /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津0112刑初3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处罚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应当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处理。具体到醉驾案件,应综合考虑被告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裁判。 25 田某志集资诈骗案 2023-04-1-134-005 / 刑事 / 集资诈骗罪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7.09.11 / (2007)高刑终字第3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对于由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线索,由侦查机关实施抓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情况是否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从而构成自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即使被告人在被抓获时予以配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如果其始终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既没有体现出对其所犯罪行的悔罪认识,也没有实施主动前往司法机关接受追究的行为,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从侦查机关的角度来看,从接到线索,到核实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系通过侦查机关自身侦查工作的开展而自然取得的结果,并不属于被告人自动投案,虽然其亲属提供线索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破的难度,但并没有达到自动投案所实现的大幅节约司法资源的程度。因此,对被告人亲属提供线索,由侦查机关将被告人抓获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从而成立自首。 (2)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线索,由侦查机关实施抓捕将被告人抓获的情况,尽管不宜认定为自首,但是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26 卢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4-03-1-177-001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02 / (2021)粤刑终114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作案后主动报警,但报警及民警到场处置时,均未如实供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民警发现事态可疑而对行为人先行控制,并带回派出所后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27 于某受贿案 2024-03-1-404-005 / 刑事 / 受贿罪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4.17 / (2016)皖刑终43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对立功的认定,应当兼顾功利和公平正义。侦查机关依据被告人的检举对被检举者所涉他种犯罪进行了立案侦查并查证属实,被告人行为对快速侦破其他案件起到重要协助和证明作用,符合刑法关于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可以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28 罗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4-03-1-233-002 / 刑事 / 妨害公务罪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桂14刑终20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25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在一审庭审中针对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作了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构成自首。 29 陈某福故意杀人案 2024-04-1-177-012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5 / (2019)云05刑初5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因家庭生活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区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恶性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恶性案件。对前者处理,要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其他家庭成员的意见、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当地群众的反响等,依法体现从宽精神。此外,不宜将家庭成员间的伤害行为简单认定为不法侵害,也不能轻易将另一方反击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行为人的反击行为是否符合防卫标准,进而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准确认定。 30、30 龙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3-04-1-177-001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6.14 / (2018)湘刑终15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19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被害人因婚内出轨,引发丈夫心生怨恨而将其杀害的,可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过错,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考虑。被告人作案后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考虑。被告人具有多种法定、酌情从处罚情节的,应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1 关某清等七人诈骗案 2024-04-1-222-012 / 刑事 / 诈骗罪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02 / (2022)粤17刑终5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4.28 裁判要旨 (1)对于多人共同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尽管行为人共同犯罪中还有上线,但其通过联系上线、发展下线、操作刷单、结算佣金等方式,在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 (2)对于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于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仅如实供述部分诈骗犯罪事实,已交代的诈骗犯罪事实轻于未交代的诈骗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的,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如实供述的犯罪可以依法酌情从宽处罚。 32 唐某英、王某远等贩卖、运输毒 品、非法持有毒 品案 2024-06-1-356-012 / 刑事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19)京刑终10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毒 品下家与上家虽不构成共同犯罪,但由于贩卖毒 品和购买毒 品行为具有对合性,故毒 品下家对毒 品上家基本信息的供述属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不构成立功。辨认同案犯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实质性标准是对抓捕同案犯是否确有协助作用,对此应当从严把握。公安机关为固定证据组织的辨认同案犯活动,不能独立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的条件。 33 蒋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4-06-1-309-001 / 刑事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19)沪01刑初3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判断行为人是否确已准备去投案,应当审查被告人投案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明确性、连续性,准备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及时性和现实可能性,证据上是否达到“确已”的程度,综合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愿。 34 赵某令故意杀人案 2024-04-1-177-007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2023.11.15 / (2023)黑81刑初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老年人个体的特殊情况,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决并作出裁决。具体适用中,要注意把握《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符合条件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刑法》第四十九条“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规定,要注意把握“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可以归纳出在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中“特别残忍手段”大致包括:一是毁伤人体主要器官,使人体基本机能毁损或完全丧失,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二是故意延长被害人的痛苦时间或者不必要地增加痛苦程度,或者使用非致命性工具数次或数十次击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 35 丁某良故意杀人案 2024-04-1-177-004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5.06 / (2022)黑刑核59386261 号刑事裁定 / 死刑复核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丁某良在四名亲友的陪同下乘车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警察截停抓获,在亲友送丁某良去公安机关的过程中,以及公安机关捕获丁某良时,丁某良均未抗拒,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属于自动投案。丁某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36 孙某贵强奸案 2024-02-1-182-007 / 刑事 / 强奸罪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4 / (2022)粤09刑终33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37 邓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3-11-1-349-012 / 刑事 / 非法采矿罪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2018.12.28 / (2018)赣0123刑初3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河道采挖砂石,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行为人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使非法采砂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和所占用的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据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法应予支持。 38 赵某某、谭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2023-11-1-082-001 / 刑事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1 / (2018)桂03刑初8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的珍稀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国内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办法》对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应认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行为人乘坐航班抵达国际机场,海关人员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了涉嫌走私的物品,行为人再行交代犯罪事实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39 李某明、钟某桂、伍某云等故意伤害案 2023-06-1-179-002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9.12 / (2013)茂中法刑一重字第3号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刑事诉讼中要严格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避免二审法院以发回重审的形式变相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40 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3-06-1-054-006 / 刑事 / 交通肇事罪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2.05.10 / (2022)京0115刑初第28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犯罪“逃逸”的认定要以行为人明知发生或者明知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行为人是否明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进而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及救助被害人的义务的主观目的,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客观环境、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客观行为和状况并结合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交通肇事犯罪逃逸后“如实供述(自首)”的认定也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其明知发生或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逃避救助被害人义务的主观意图。 41 古某飞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2023-06-1-082-001 / 刑事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桂刑终12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对境外在逃人员的自首认定,应结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考虑在逃人员所处地域特殊性,对接受其投案的机关主体结合实际把握;“如实供述”是自首的构成要件,境外出逃人员到案后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或者推翻其在境外的有罪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42 孟某甲故意杀人等案 2023-06-1-177-006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2.04.23 / (2011)高刑终字第44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故意杀人潜逃后使用化名,后因犯新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真实身份及已被公开通缉所犯故意杀人罪行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认定为自首,但可认定为坦白。 43 马某潮非法种植毒 品原植物案 2023-06-1-361-001 / 刑事 / 非法种植毒 品原植物罪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23 / (2021)宁03刑终18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种植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为非法种植毒 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超过上述最高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大,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为人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应依法从宽处罚。 44 方某甲等组织卖淫案 2023-05-1-368-004 / 刑事 / 组织卖淫罪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17 / (2017)川07刑终43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自动投案后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前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应当“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如实供述是有时间要求的。“及时”如实供述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被告人在自动投案后,第一次供述时即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即使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也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一开始未如实交代,但只要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的,仍然构成自首,但在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其迫于压力才如实供述的,则不构成自首。 45 魏某强等走私、运输毒 品案 2023-05-1-356-007 / 刑事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07.21 / (2010)云高刑终字第95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立功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功的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本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取代;二是在时间上具有特定性,立功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行为;三是立功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四是立功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即对国家和社会的有益性,且该有益性应当是突出的,而不是任何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均能达到构成立功的程度。概言之,立功主要表现为协助查获案件、抓获犯罪人、阻止他人犯罪,但并不限于查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和阻止他人犯罪,而是包括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关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认定,需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从行为性质上看,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二是从行为的程度上看,是“突出表现”,而不是一般的表现。虽然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前四种立功情形,但只要是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就可以认定为《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五种立功情形。 46 赵某1故意杀人案 2023-04-1-177-002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19)豫刑终36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本案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准确把握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性质,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应当适用何种法律依据。 (一)如何准确把握“送亲投案”的性质与要求以及与亲友捆绑送嫌疑人归案、亲友协助抓捕的认定区别。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1将其犯罪事实告知其弟赵某2后,赵某2随即报警并寻找赵某1,在找到自杀未果的赵某1后,赵某2再次报警将具体位置告知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将赵某1抓获。这种行为符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送亲投案”是指《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形。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不仅客观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深层次上也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对于被送投案没有反抗的主观心态,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至少并不反对、抗拒,与自首制度设立的初衷相符,因而《解释》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相对于“送亲投案”而言,亲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与捆绑送嫌疑人归案则明显不同,该两种情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无论哪一种情形,犯罪嫌疑人均缺乏具有将自愿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这个核心要件,因此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1在作案后主动联系亲友赵某2等人,并主动告知自己所处位置,当赵某2等亲友找到赵某1并再次报警告知警方具体位置时,赵某1对此是明知的,在案证据也证实赵某1虽已服毒却未丧失行动能力,可以驾车逃走。对于亲友报警,尤其是将具体位置告知公安人员,赵某1不但明知,而且没有反抗或抗拒,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其投案的主观意愿,这与亲友“捆绑送嫌疑人归案”中,嫌疑人对“归案”抗拒、抵触有着本质区别。从作用角度来讲,亲友“控制”下的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付公安机关的行为具有主动性、决定性,远远大于亲友“协助抓捕”的附属、配合地位,完全符合“送亲投案”的实质要求,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那么,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形,是不是应当有形式要求,也就是说是否需要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特定场所呢?我们认为,送亲投案的核心要件是犯罪嫌疑人亲友将嫌疑人交由司法机关等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单位、部门控制,客观上节约司法资源,亦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在犯罪后“架起退却的金桥”。因此,考量“送亲投案”应当从实质角度出发,而不应简单考虑地点和形式,只要是主动交由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行为,均应当视为“送亲投案”,包括但不局限于将犯罪嫌疑人送至具体特定场所。 (二)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现场”范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1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等行为,符合《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第(2)种情形,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该观点对上述规定中“现场”范围的理解是值得商榷的。自动投案要求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没有潜逃并在犯罪现场或附近等待,该行为能够体现其将自己交由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主观意愿,并在客观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因此,此处的“现场”应指犯罪现场,而非其他场所。在此基础上,认定“现场”的具体范围根据个案情况而有所不同,但范围不宜过大,且犯罪嫌疑人没有藏匿等行为,侦查人员到达犯罪现场后即可发现,或者通过简单排查、走访、询问便能找到犯罪嫌疑人,方可视为“现场等待”。反之,若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即逃离现场,或者虽未逃离但就地隐匿、伪装的,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难以发现,需要更加深入的侦查才能锁定的,就不能视为“现场等待”。本案中,被告人赵某1作案后即驾车潜逃,抓捕现场与犯罪现场毫无关联且距离遥远,因此不能认定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从而被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三)作案后有自杀行为的还能不能构成自首。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自杀的,一般不认定为自首。但是否一概不予认定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对于投案前有自杀行为,自动投案或者打电话投案后再无自杀行为,此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因此,自杀行为并不是自动投案的必然排除要件,即使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曾试图自杀,但只要其之后重新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主动投案的,仍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1虽然在作案后企图通过喝农药、撞车等方式自杀,但在自杀未果后主动联系亲属,并在亲属报警告知公安具体位置时,没有阻拦、潜逃或继续自杀,说明此时赵某1已经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可能构成自首。 综上,被告人赵某1作案后逃至郊外,主动联系亲属赵某2,赵某2等人将其找到后随即报警并将具体位置告知警方,属于《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的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赵某1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47 奚某词故意杀人案 2023-04-1-177-022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浙刑核5454273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坦白情节与自首情节中的如实供述一样,允许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反复,只要其在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掌握之前能够如实供述,即使后面存在反复,但在一审法庭上又恢复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坦白。 (2)针对坦白情节中如实供述的时间及稳定性可以参照自首情节来认定,在适用坦白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时需要重点考察供述内容的价值性。如果被告人的坦白对于收集定案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起到了重要作用,对被告人应当尽量体现从宽处罚的精神;尤其是如果坦白情节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直接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48 李某新故意杀人案 2023-04-1-177-020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京刑终5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8.14 裁判要旨 (1)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影响成立自首的问题。一般自首的成立包括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主要或基本的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事实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事实,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及客观方面的事实。有观点认为,犯罪构成事实仅限缩于客观事实之内。这将会扩大自首的认定范围,无法有效起到鼓励被告人悔过自新、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也不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犯罪的主观心态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事实,对于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理应属于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如实供述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是自首成立的应有之义。 (2)对主观心态的辩解不同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对主观心态的辩解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分属两个不同范畴,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一般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指被告人在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于自己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问题的辩解,属于法律层面的评价;而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指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即故意或过失进行辩解,其依然属于犯罪构成事实层面的要件,是判断其是否成立如实供述的重要标准之一。将故意推脱为过失,属于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对故意杀人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否定,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应成立自首。 49 李某亮抢劫案 2023-02-1-220-003 / 刑事 / 抢劫罪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09.10 / (2010)苏刑一终字第1号 / 死刑复核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的同种“余罪”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掌握到何种程度,应结合公安机关是否掌握一定证据、犯罪分子的主动供述对侦破同种“余罪”所起的作用等进行综合判断。 50、30 王某甲、严某开等抢劫案 2023-02-1-220-002 / 刑事 / 抢劫罪 / 莲花县人民法院 / 2011.01.19 / (2011)莲刑民初字第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犯罪后自首,被取保候审后潜逃,最终被抓获归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又再次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51 张某某等抢劫、盗窃案 2023-05-1-220-003 / 刑事 / 抢劫罪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4.27 / (2015)晋刑三终字第8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检举揭发型立功有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案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二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这里所谓的揭发“案外人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顾名思义,应当理解为揭发本人没有参加的案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是完全独立于共同犯罪的他人犯罪行为。 (2)共同犯罪人交代罪行时应当如实供述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事实。共同犯罪事实不仅仅指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实行过限行为。实行过限行为,在罪责上由过限行为实施人自己承担。但这并不能就此认为过限行为是游离于共同犯罪行为之外的完全独立的行为。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之间在因果关系上存在紧密的事实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共同犯罪事实的存在,就不会发生过限行为,过限行为虽然由过限行为人单独实施,但却是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或实施之后才发生的。 52 张某敲诈勒索案 2023-03-1-229-003 / 刑事 / 敲诈勒索罪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17 / (2022)京02刑终37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作案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既不是基于接受处罚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也无助于案件及时侦破,不构成自动投案。在报案后接受询问过程中,被告人未在司法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前及时改变态度,主动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也不应视为自动投案。 53 徐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3-04-1-179-002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吉刑终7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案发前和案发中报警,因不符合自首概念中“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而不具备自动投案型自首的形式要件。自首的概念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徐某某喊报警的时间是在犯罪前或者犯罪中,其喊报警后或开始犯罪行为或未停止犯罪行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并未因报警行为而有所减少。不符合自动投案型自首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同时,警察到来时双方的打斗尚未结束,在此情况下,徐某某无法逃离现场,其留在现场完全是被情势所迫,不能认定其系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故徐某某亦不构成原地等待型自首。综上,徐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54 温某平故意伤害案 2023-04-1-179-006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粤刑终78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但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控制前主动投案,应视为主动投案,因为归案接受审判不是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抓获,而是主动投案的结果。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55 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 2023-02-1-182-003 / 刑事 / 强奸罪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4.30 / (2015)镇刑终字第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被告人因犯前罪被抓获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而逃跑,尔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对其所犯前罪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所犯新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56 曹某甲、杨某某、张某等故意伤害案 2023-05-1-179-008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6.10.15 / (2016)桂刑终22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立功的主体原则上应限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即立功应具有“亲为性”的特征。犯罪分子的亲属“协助立功”的,不符合立功的主体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 (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所列举的“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理解与适用,应当严格地限制解释,不能认为凡是对侦破案件起到一定的协助作用,节约了一定的司法资源就一律认定为立功。 (3)行为人家属劝同案被告人归案的,行为人虽然不构成立功,但考虑到行为人在投案以后,人身自由受限,确实不能亲自前往动员同案犯投案,其委托亲属代为动员的行为,表明了其将功赎罪的意愿,应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7 张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3-02-1-179-013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0.10.29 / (2010)南刑二终字第10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该条规定中的“一审”仅仅是指一审法院对某个案件的第一次审理。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二审发回重审后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有的甚至在“再审一审”时才如实交代,在此情形下,被告人虽然自动投案,但未能在第一次审判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既未体现出其悔罪态度,也未能体现出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58 吴某超故意杀人案 2023-02-1-179-012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08.17 / (2010)鄂刑一终字第03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59 陶某根故意伤害案 2023-02-1-179-008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04.09 / (2010)赣刑三终字第2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犯罪后以被害人身份委托他人报案,没有逃离现场,但在司法机关询问时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60 熊某君故意伤害案 2023-02-1-179-002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07.10.19 / (2007)武区一初字第0057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留在现场,尽管只是消极地等待公安人员的抓捕,但也必须是其在没有强力控制、可以逃匿的前提下,出于其独立意愿主动留在案发现场,而不能是一种客观无奈的选择。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由于被害人阻拦、群众围堵等客观情况而难以离去,或因受伤、突发疾病等自身缘故无法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是为了继续犯罪的,都不应视为自首。当然,是否有强力控制、是否可以逃匿,应当采取主观说,即犯罪嫌疑人认为不存在外力强制或自认具备逃逸条件。 (2)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他人报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案发时间、是否有目击者、目击者的数量、目击者的行为表现等进行综合判断。 (3)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犯罪嫌疑人对于公安人员的抓捕在行为上应表现为顺从配合,这种顺从配合不仅要表现在被抓捕时,还应表现在此后的押解过程中。 (4)犯罪事实的彻底性。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是自首“如实供述”条件的要求。 61 姆某故意杀人案 2023-02-1-177-024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云刑终94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系被告人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当结合犯罪起因、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等刑事政策。对于被害人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等重大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62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3-02-1-177-023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12.29 / (2022)赣刑终10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因恋爱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适用死刑一定要特别慎重,除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以外,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63 刘某甲故意杀人案 2023-02-1-177-019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9.11.06 / (2009)津高刑一终字第00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在于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有条件逃离而不逃离, 且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4 袁某琳故意杀人案 2023-02-1-177-017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09.12.14 / (2009)一中初字第350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按照此规定,构成自首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投案的“自动性”;二是供述的“彻底性”。关于犯罪分子投案时的主观心态,传统观点是强调犯罪分子在投案时应具有自觉主动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警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对投案自动性的传统认识,即允许犯罪嫌疑人到案时持有相对消极的主观心态,只要犯罪嫌疑人不反对其亲属的报警及公安机关的抓捕,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逃避侦查的对抗性行为,就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65 胡某青故意杀人案 2023-02-1-177-013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03.15 / (2010)鄂刑一终字第0003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11.04 裁判要旨 (1)“翻供”与“辩解”的关键区别在于,翻供的内容须涉及主要犯罪事实。所谓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意义和重大影响的事实,就单个犯罪而言,就是犯罪构成中构成某一犯罪的全部必要要件。例如,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定罪事实,涉及主犯、累犯等重大量刑情节的事实等。 (2)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庭审时翻供,在二审时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66 孙某业、孙某友故意杀人案 2023-02-1-177-012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0.11.25 / (2010)锡刑初字第006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投案意愿必须出于主动、自愿,这是自动投案的核心要求,更是实质性条件。具体判断投案是否主动、自愿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自动投案须是基于犯罪分子自由、真实意志的选择,二是投案行为须反映犯罪分子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的主动属性。犯罪分子作案后留在原地等候抓捕的行为是否具有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要结合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和犯罪分子的具体举动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犯罪分子作案后因遭到周围群众围堵被迫留在现场的,不能认定其具有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如果犯罪分子明知他人已报案,在有条件逃离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表明其有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控制的意愿,其行为成立自首。 67 王某梓故意杀人案 2023-05-1-177-018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4.17 / (2016)黑刑终242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1)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并非被告人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2)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的,可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采用这种方法“送子归案”虽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但其价值通常高于一般自首,在量刑上应予以充分考虑,尤其在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上,需要特别慎重。 68 吴某斌内幕交易案 2023-03-1-120-001 / 刑事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19)京02刑初15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向所在单位交待犯罪事实,但紧接着与单位协商以接受内部处理形式规避法律制裁,向单位交待犯罪事实与案件侦破、归案结果之间均无关联,缺乏投案的主动性和接受法律制裁的自愿性,不应视为主动投案。 69 张某星、张某广故意杀人案 2023-02-1-177-010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10.07 / (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0013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被告人犯罪后报案(或投案)的时间、方式,是否有拒捕行为,是否在报案后对被害人还继续加害,供述是否全面、真实等情节进行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后打电话报警,但继续持凶器对被害人进行加害,抓捕时又抗拒抓捕的,不构成自首。 70 曹某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2023-02-1-177-009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9.12.24 / (2009)吉刑一终字第12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供述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两个要件。真实性是指供述的内容必须符合犯罪嫌疑人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完整性是指供述的内容必须涵括犯罪构成的全部必要要件,亦即根据这些要件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和刑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要求被告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罪过等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和情节。 71 赵某明故意杀人案 2023-02-1-177-007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9.12.09 / (2009)沪高刑复字第74号 / 死刑复核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客观证据,仅是基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具有特定关系等因素,传唤行为人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行为人到公安机关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72 吴某伟故意杀人案 2023-02-1-177-006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11.16 / (2010)鄂刑二终字第10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1)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在归案前有自杀行为,只要其翻然悔悟,自杀后又投案,或者报案后等待公安人员到来的,均可视为自动投案,如果还同时具备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就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2)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打电话报案,但此后又有自杀或脱逃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73 陈某磊故意杀人案 2023-02-1-177-003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08.09 / (2010)皖刑终字第023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74 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23-03-1-094-001 / 刑事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2)京02刑终32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民营企业员工主动接受单位谈话并交待犯罪事实,自愿置于单位人员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具备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在到案后仍能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75 袁某某盗窃案 2023-14-1-221-001 / 刑事 / 盗窃罪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9.05.20 / (2009)长刑再字第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在对待被告人自首的问题上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被告人供述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存在,而不是强求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性质作有罪的认识。 76 陆某故意杀人案 2023-05-1-177-004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1.02.21 / (2010)苏刑一终字第008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1)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如何准确定性。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行为人在实施交通肇事行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有异物被拖拽于汽车底下,继续驾车行驶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继续驾车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2)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行为人虽然主动投案,但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时避重就轻,没有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观心态,隐瞒影响案件定性的重要事实的,不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77 刘某等抢劫案 2023-02-1-220-012 / 刑事 / 抢劫罪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9.12.23 / (2009)津高刑二终字第4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构成立功。司法实践中,对已到案的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要把握三个条件:一是确实有协助抓捕的必要;二是客观上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三是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确实起到了作用。审查判断协助抓捕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关键是审查该协助行为对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起到了作用,如通过诱捕,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就属于起到了协助作用,应认定为立功,反之不能认定为立功。 78 郭某故意杀人案 2023-05-1-177-001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13.09.05 / (2013)虹刑初字第60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一)是否以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或中止)都表现为故意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仅追求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而并不希望甚至排斥死亡结果发生;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则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必须将行为人置于行为实施时的特定情境中,综合各种情节要素进行认定。主观内容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前者体现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预见情况,后者体现行为人对该结果所持态度。 (二)死亡结果未发生是否在被告人意志之外 判断被告人系犯罪中止还是未遂,关键在于判断阻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因素是被告人的主观意志还是其意志以外的因素。根据刑法理论,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情形。前者是在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前,行为人主动停止本可继续实施的加害行为;后者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79 于某等抢劫、盗窃案 2023-02-1-220-010 / 刑事 / 抢劫罪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7.05.22 / (2007)苏刑终字第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第一、“犯罪嫌疑”与“形迹可疑”的区别。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此认定为自首的,我们称为“形迹可疑”型自首,其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二是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将行为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2)行为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而非具有犯罪嫌疑。(3)行为人主动、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供述完全基于本人意愿,而非迫于证据压力被动交代。 司法实践中认定“形迹可疑”型自首,难点在于区分行为人系“形迹可疑”还是有“犯罪嫌疑”。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一是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行为人犯罪的一定证据或线索;二是行为人当时不如实交代能否自圆其说,能否作出合理解释。如果行为人不如实交代犯罪仍能自圆其说,足以消除司法机关对其产生的合理怀疑,那随后交代犯罪即具有主动性,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行为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行为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行为人已不属于“形迹可疑”,而是具有“犯罪嫌疑”的明显证据,其罪行已被司法机关发觉,故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无实质意义,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正因如此,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该规定对“形迹可疑”型自首的成立条件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定。 所谓“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是指能够将行为人与某一或某种具体的犯罪联系在一起的物品,如来路不明的财物、毒 品等违禁品,沾有血迹的物品等。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联系不需要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只要足以令人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了与该物品有关的犯罪即可,不需要明确指向某一具体、特定的犯罪事实。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重点在于审查行为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实质意义。如果其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实质意义,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此标准,行为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若有关部门在其交代前即在其身上、随身物品、交通工具等处发现足以确定其犯罪嫌疑的证据的,不能认定为“形迹可疑”型自首。这里所说的证据,除了《意见》第1条第3款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外,还包括其他足以将行为人与某一或某种具体犯罪关联的情形。例如,公安人员设卡盘查故意杀人逃犯时,已从目击证人处了解到凶手右手臂有刀伤,故行为人因形迹可疑接受盘查时被发现右手臂有刀伤的,无论其是否交代犯罪事实,均不认定为自动投案,因为此时公安人员已掌握其犯罪证据,其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实质意义。 80 刘某华抢劫案 2023-02-1-220-006 / 刑事 / 抢劫罪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8.08.01 / (2008)珠中法刑终字第15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关键在于司法机关是否掌握客观并据此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能否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其中,形迹可疑仅是一般性怀疑,可以是行为人同某种犯罪无任何联系,或者同某种犯罪有联系的疑点,怀疑的内容一般是“此人可能做了什么坏事”;犯罪嫌疑则是针对性的怀疑,必须将行为人与某种具体犯罪相联系,而且足以认定行为人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怀疑的内容一般是“此物是否盗抢而来”等,两者对证据和线索的要求不同。如果侦查人员从行为人身上或住处查获赃物、作案工具等客观性的证据,或者现场目击证人直接指认行为人系作案人,由于已有一定证据指向行为人,其具有较其他排查对象更高的作案嫌疑,便成为犯罪嫌疑人,而不仅仅是形迹可疑。 来源:“刘斌律师说事儿”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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