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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指导案例(14个)裁判要旨汇总《刑事审判参考》第113集

 大曲好喝 2019-02-15

按语:《刑事审判参考》第113集共收录了15起指导案例,其中包括了著名的“工体连环撞人案”(金复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案)、浙江铁笼沉尸案(被告人胡方权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案),突出了司法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态度。除此之外,指导案例还对刑法中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具体罪名的认定与区分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剖析。我们基于自己的理解,对上述指导案例中所确认的裁判要旨进行了整理和提取,仅供参考。

 

1.金复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对不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连续行为,应综合考量行为发生、发展至结束的全过程,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予以准确评价。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即使连续行为相同或者类似,如果主观方面不同,所构成的犯罪也不尽相同。

 

2.王海旺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无证经营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可能涉及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宽宥制度,即不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一项制度安排。案件是否具有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通常并不取决于某一情节,而是多个情节综合认定的结果。

 

3.徐波等人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通过业务员虚构形象、夸大盈利等方式诱导客户进入平台交易以及建议客户加金、频繁操作的行为不是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行为,不宜认定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是指虚构与客观事实相反的事实,并不包括行为人不能控制、存在或然性、对将来事实的预测。

变相期货交易的形式特征主要包括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目的要件是指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解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方式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形式要件包括:(1)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交纳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签订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2)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4.被告人胡方权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积极赔偿和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要注意准确、全面把握:第一,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可以”从宽量刑,而非必须从宽处罚;并且,根据此情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不仅要有实际的赔偿,还应当认罪、悔罪。第二,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上述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第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无法独立表达意志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背景、原因是否确系真实、自愿,更要从严审查和把握,要注意审查是否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公众朴素的正义情感。第四,被告人积极赔偿和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虽然是重要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在严重刑事犯罪中,是否对被告人从宽及从宽的幅度,必须结合犯罪事实、性质及其他情节进行综合衡量,给予适当、准确的评价。

 

5.张士禄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在案件前因上负有一定责任的,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从宽处罚。对被告人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虽不构成自首,但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对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妥善处理被害方要求严惩的意愿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之间的关系。

 

6.张保林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审理民间矛盾引发的死刑案件,不能仅看危害后果,还应综合考虑全案因素,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谨慎作出裁判。对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审理中要注重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重视对案发起因及双方责任大小的审查。二是充分体现政策,加大民事调解工作力度,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7.陈万寿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自愿吸食毒品后实施犯罪行为,因其吸毒行为属于可控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自发性,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原因自由行为引起的犯罪,在处罚上可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但是,原因自由行为产生的原因,行为人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态度及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原因自由行为不能成为一律从宽处罚的事由。

 

8.张志明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在一定的概括故意下实施的连续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和行为对象均有明确认识,仅对危害结果存在不明确认识的情形下,可认定为系在一个主观故意下实施的整体行为,构成处断的一罪。

 

9.许涛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自首中如实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重大量刑事实两部分。由于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框定,对于定罪事实的理解争议相对较少。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通常是指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的情节,以及在总体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重大的事实、情节。

 

10.王艳峰抢劫案

裁判要旨: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理解为具体犯罪行为,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更有利于打击侵犯财产犯罪,也符合该条的立法本意。同时,转化型抢劫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具有侵犯财产犯罪的属性,对于主要侵犯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等其他客体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宜适用该规定以抢劫罪论处。

 

11.李政等诈骗案

裁判要旨:以办理各种学历证书为名,非法收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出于本质特征和社会效果的考虑,对行为人宜以诈骗罪论处,同时将非法经营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考虑。

 

12.黄民喜等寻衅滋事案

裁判要旨:对使用轻微暴力手段帮助他人抢回赌资的行为,根据暴力强度、主观目的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以寻衅滋事罪而非抢劫罪论处。

 

13.李继轩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在庭前受到刑讯逼供,如果当庭告知诉讼权利及认罪的法律后果后,仍然作出重复性供述的,其当庭供述独立于庭前供述,属于自愿供述。在此种情况之下,其当庭供述不受之前刑讯逼供的影响,两者之间的联系被阻断。因此,只要被告人自愿确认侦查期间的供述,即使属于庭前供述的重复性供述,所转化形成的当庭供述也不存在合法性问题。

 

14.张帆受贿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参股企业或者项目谋利,不属于股东正常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经营管理行为。行为人非系企业或者项目的独立或者主要投资授意人的,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或者项目谋利,虽客观上也为自己谋利,但同时亦为他人谋利,不阻却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参股企业或者项目谋利后,超出出资比例所获分红款,属于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

 

注:《刑事审判参考》第113集收录的第1245号指导案例“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案”,系对该案的具体分析,故未能提炼出一般规则及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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