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确认2005年至2009年期间的劳动关系事实,一个是确认2014年至2021年期间的劳动关系事实。法院均判决:历史性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自己也缺乏完善的劳动合同等有效且完整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而且离职已经超过一年以上,这种情况下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补缴追缴社保费,肯定是不会被受理的。 网络上有些所谓的专家口口声声说补缴社保不一定需要打官司确认劳动关系,这种说法是极不专业也不负责任,说明这些专家狗屁不懂!没有经历过就不瞎忽悠别人! 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履职为你追缴社保费,但必须要见到你有确凿的劳动关系事实的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最可靠的呢?当然是生效判决书!问题来了,很多地方的仲裁员说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这样就麻烦了,卡在这里,寸步难行。 纵观所有的法律,虎哥是没有看到任何的规定明确说明,确认劳动关系需要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一切适用时效的诉讼请求均与权益侵害后的给付之诉相关,而确认劳动关系只是确认之诉,当事人要求司法裁判机构依法审理并确认某一事实的存在,如何与时效扯上关系呢? 我们来看看来自安徽省的这两个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案件,一个是确认2005年至2009年期间的劳动关系事实,一个是确认2014年至2021年期间的劳动关系事实。法院均判决: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当事人只要能提出有效证据,历史性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予以裁判认定,就不应当适用时效,用人单位提出的时效抗辩是无效的。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