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之处理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可知,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阶段。只有对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少数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不需要仲裁前置,如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不需要仲裁前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第51条第2款亦规定,当事人在特定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若劳动者所提请求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或者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一裁终局”。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大致可依是否是“一裁终局”的案件,作出区分。如是一裁终局的案件,劳动者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非一裁终局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可分别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另一方也不服仲裁裁决,该如何处理?
对此,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