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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标签新规解读:十大合规升级要点与应对策略

 佟佟cpm5v41jql 2025-04-24 发布于山东

产品合规管理是产品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因此相关法规的修订也一直是笔者紧密关注的内容。

近日,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集体定稿发布,并将于两年后的 2027年3月17日正式实施。由于酒类产品与其他食品相比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在标签管理中也面临更多的特别规定、豁免等情形,因此在普适性学习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在此,笔者根据相应法规文本、修订说明,结合个人酒类产品合规工作经验,整理了饮料酒行业比较需要注意的十个更新点,与酒业同行及监管老师探讨交流。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错漏欢迎在留言区批评指正。

目录

1️. 生产日期的标示
2. 葡萄酒的保质期豁免
3. 致敏物提示
4. 产品命名带来的配料表的定量标示要求
(案例分析)
5.「不添加XXX」宣称
6.「不含XX」的宣称 (案例分析)
7. 包装配图的内容限制
8. 酵母菌的标注
9. 进口酒的标签标示
讨论:「二级庄」「特级珍藏」问题

生产日期的标示

第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其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
……
第十四条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这两条规定对于生产日期的标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业内常见的玻璃瓶激光喷码方案难以符合规定

对于在酒标上喷码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可以通过设计框选区域特别的底色来符合「设置独立区域」的要求,一块单独的白底黑字喷码区是最为稳妥的。

10.2 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 的酒类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结合本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产品也可将生产日期改为标示批号,可以避免「设置独立区域」的要求,但仍应注意符合「对比明显」的可识别性要求。

8.5 日期标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应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
最佳食用日期等相关信息,经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只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对于进口酒,即便原酒标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也应通过合理推算标示生产日期。结合前述法规,外文标签有标注批号的,也可直接标注批号。

葡萄酒的保质期豁免

10.1 在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 %vol的酒类……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笔者曾经介绍过法院判决认定葡萄酒均可免于标示保质期的案例,这次修订给予了明确。

致敏物提示

4.12.1 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导致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D。
a)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
g)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g)
h)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可自愿标示提示信息。
……
附录 D.5 其他免于标示致敏物质的情况
a) 单一配料为致敏物质的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中已经明确该致敏物质的名称,可免于重复标示;
b) 食用酒精、蒸馏酒。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过敏物提示在2011版标准中属于推荐性标示,此次改为强制标示。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发酵酒和配制酒产品,如配料表包含标准列举的致敏物质,都需要进行提示。其中精酿啤酒产品配料中较常出现致敏物,需要特别注意。

4.12.2 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生产线时,鼓励标示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使用麦曲生产的黄酒,致敏物不体现在配料表中,因此只是鼓励标示,不做强制。

产品命名带来的配料表的定量标示要求

4.4.1 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应采用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说明的形式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标示形式见 A.5。
4.4.1.1 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 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附录 A.5.4 定量标示的豁免
食品标签上提及的配料或成分,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特别强调,可免于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
……
d) 仅用于说明终产品工艺和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语,或仅用于说明产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称;
e)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或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对于定量标示的要求范围,此次标准更新进行了明确。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4.4.1.1 款,(除附录所列豁免情况外)但凡在食品名称中提及的产品配料,都需要进行定量标示。以下试举例分析:

产品一:

  • 食品名称:蓝莓酒
  • 执行标准:GB/T 32783-2016 《蓝莓酒》
  • 配料表:蓝莓、水、白砂糖……

执行国家标准,不需定量标示。

产品二

  • 食品名称:覆盆子蓝莓果酒

  • 执行标准:GB/T 32783-2016 《蓝莓酒》

  • 配料表:蓝莓、覆盆子(xx%)、水、白砂糖……

「蓝莓果酒」符合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蓝莓含量不需标示;蔓越莓需标示含量。

产品三

  • 食品名称:玫瑰风味蓝莓果酒
  • 执行标准:GB/T 32783-2016 《蓝莓酒》
  • 配料表:蓝莓、水、白砂糖、重瓣红玫瑰、……

「蓝莓果酒」符合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蓝莓含量不需标示;「玫瑰」用于说明产品风味,无需标示含量。

产品四:

  • 食品名称:青梅酒
  • 执行标准:企标 Q/XXXX 0001S 《青梅酒》
  • 配料表:青梅果(xx%)、水、白砂糖……

「青梅酒」非国标/行标/地标定名,需标示青梅含量;

产品五:

  • 食品名称:䢺江青梅酒
  • 执行标准:  DB5101/T 85-2020 《地理标志产品 䢺江青梅酒》
  • 配料表:青梅果、水、白砂糖……

「䢺江青梅酒」,符合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不需标示含量。

产品六:

  • 食品名称:陈皮青梅酒
  • 执行标准:企标 Q/XXXX 0002S 《增味青梅酒》
  • 配料表:青梅果(xx%)、水、白砂糖、陈皮(xx%)……

「青梅酒」非国标/行标/地标定名,青梅及陈皮均需标示含量

产品七:

  • 食品名称:茉莉绿茶风味青梅酒(配制酒)
  • 执行标准:企标 Q/XXXX 0003S 《配制型青梅酒》
  • 配料表:青梅果(xx%)、高粱酒、水、白砂糖、食用香精……

「青梅酒」非国标/行标/地标定名,青梅果需标示含量

产品八:

  • 食品名称:山楂酒

  • 执行标准:企标 Q/XXXX 0004S 《山楂酒》

  • 配料表:山楂、水、白砂糖……

本产品虽然执行企业标准,但「山楂酒」命名符合轻工行业标准 QB/T 5476.2-2021 《果酒 第2部分:山楂酒》,山楂含量不需标示。

产品九:

  • 食品名称:山楂果酒
  • 执行标准:QB/T 5476.2-2021 《果酒 第2部分:山楂酒》
  • 配料表:山楂、苹果、水、白砂糖……

「山楂果酒」符合行业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山楂含量不需标示;苹果未出现在食品名称中,无需标示含量。

「不添加XXX」宣称

4.4.2.2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不添加”相关同义语见 A.5。
……
附录 A.5.3 含量声称同义语
……等同于“不添加”“不使用”的同义语:“未添加”“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未用”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对生产流程的描述,体现生产者的主观动作

「不含XX」的宣称

4.4.2 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4.2.1 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含量声称同义语见 A.5。
……
附录 A.5.3 含量声称同义语等同于“不含”“无”的同义语:“零(0)”“没有”“0%”“未含”“零(0)含量”“含量为0”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对产品成分的描述,体现产品的客观状态。以下举例分析:

「零糖」葡萄酒

A.5.2 若需定量标示的成分属于营养标签标示范围,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否则应在营养标签以外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可以宣称,应按 GB 28050-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标示食品营养标签,并保证其中“糖"含量为零。

「无硫」葡萄酒/「零二氧化硫」葡萄酒

二氧化硫属食品添加剂,不得宣称

「0香精」葡萄酒

按照相关标准规定,「香精」属于不允许添加到、不应存在于葡萄酒中的成分,不得宣称

「无麸质」啤酒

可以宣称,产品应符合行业标准 QB/T 8000-2024 《无麸质食品通用要求》

包装配图的内容限制

4.4.1.2 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条列举的图案用途不包括「说明产品配料」,因此包装上使用原料的视觉形象,尤其是真实照片的,可能属于「特别强调」,建议标注「图案仅供口味参考」;

使用香精香料获得的产品风味,注意不要使用对应风味来源食物的真实照片,使用手绘/抽象风格形象时,也应标注「图案仅供口味参考」。

酵母菌的标注

4.3.6 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上述菌种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也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上述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此条为新增规定,对于出厂时仍含有活的酵母菌的酒类产品(如某些 pet-nat 或鲜米酒/生啤酒),应在配料表标示“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或具体的酵母菌种名称

进口酒的标签标示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第八部分「进口食品」为本次新增,需要进口酒商及其经销商认证学习研究,在此不再引述原文。笔者总结了法规的核心要求:

  1. 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其他法规要求的所有强制内容,除明确豁免的以外都要标示。原外文标签没有的,中文标签应予补全(如按生产国法律不需标注而中国法规需要标注的某些配料、产品生产日期、「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等。)

  2. 2. 对于我国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的内容,如果外文标签可见,也要有相对应对中文翻译,且字高不得小于对应外文。(明确豁免项目除外)

  3. 3. 标示有冲突的地方,以我国法律为准

  4. 案例:如果酒标外文标注「No sulfur」,合规的处理方式是将其盖住

讨论:「二级庄」「一级园」「特级珍藏」问题

4.11 产品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否则不得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条后半句禁止性规定「否则不得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为新版增加。

对于进口葡萄酒常见的「二级庄」「一级园」等宣称,此条的理解上面临两个问题:

一,「食品所执行的标准」指的是我国的国标 GB /T 15037《葡萄酒》、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还是产品生产在生产国所执行的生产标准、产区规范?

二,「二级庄」「一级园」是否属于质量等级?里奥哈的「特级珍藏」葡萄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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