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是基于法定条件、遵循严格程序后作出的审慎决定。 那么“终结本次执行”有哪些程序上的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程序之严:终本前必经的“五重考验” 一、执行通知与财产报告义务的履行 1. 执行通知: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履行义务、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2. 财产报告: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对其申报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其补充说明或提供佐证材料。财产报告需穷尽调查手段,确保信息真实。 二、信用惩戒措施的全面实施 1. 限制消费令: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明确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 失信名单纳入: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已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信用惩戒”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三、财产调查的“穷尽性”与“无财产”的认定 1. 调查措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对被执行人住所、经营场所的调查;向相关单位(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的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的询问调查。 2. 无财产认定: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现有财产因客观原因(如财产权属争议、被其他案件查封等)无法处置。 四、时间门槛 立案超三月方能终本,避免草率“速裁速结”。 五、强化法院“查人”义务 第一条第五款明确了法院在终本前应当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防止以“下落不明”为由推诿责任。也就是说法院有义务帮胜诉人找“老赖”,并在必要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 结语:终本程序不是“执行不力”的遮羞布,而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体现。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以保证监管到位,让老赖无所遁形。 如果对执行案件感到困惑,可以留言,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和您一起讨论,大家一起解决疑难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