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闯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2023年03月24日 09:00
投稿邮箱:hnsxsfzyjh@126.com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往往面临司法程序的二次伤害。在询问被害人时,有些询问者不注意言辞边界,导致被害人反复回忆被侵害的细节,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同时,在卖淫案以及陪酒之后导致强奸的部分性犯罪案件中,侦控方以及裁判者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通常会凭借自己的经验采纳陪酒女或者卖淫者过去曾经与被告人发生过性行为的证言作为证据,而缺乏针对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性品格证据规则也属于重要的因素。事实上,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用被告人的性品格证据作为量刑的考量。但司法以及立法更加注重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性犯罪被害人虽然是当事人,但对被害人的保护却趋于边缘化。同时,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也会用被害人过去的性品格证据来证明双方是自愿的,以及质疑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真实性,被害人又会受到二次伤害。因此为了有效保护被害人权益,可以借鉴美国的“强奸盾牌条款”对我国性犯罪中被害人性品格证据规则的立法和司法适用进行系统考察。 (一)宪法兜底模式 (二)法定例外模式 (三)证明目的模式 根据加利福尼亚立法模式,被害人的性行为证据分为两类,一是证明“同意”的证据,二是攻击被害人证词可信度的证据。在加利福尼亚州和特拉华州,被告可以提供被害人的性史证据来攻击被害人证词的可信度。在内华达州和华盛顿州,被告可以提供被害人的性历史证据来证实同意,但必须证明这些证据的关联性不会受到偏见的影响。这是因为在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证词通常与被告人的证词的内容相反。 (四)自由裁量模式 三、美国被害人性品格证据的规则构成 (一)被害人性品格证据的排除规则 其二,被害人的性名誉证据应当排除。美国联邦法院排除被害人的性名誉证据,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在性犯罪中被害人性名誉证据与本次性犯罪不具有相关性,没有证明价值。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隐私权,保护被害人的隐私以及生活细节不被尴尬地披露出来,鼓励对性侵的报案,防止司法人员分散注意力在无关的事情上。 (二)美国被害人性品格证据排除的例外规则 (三)侵犯被告人宪法性权利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在性犯罪中,如果被害人性品格证据被排除会侵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那么此类证据就不应被排除。尽管侵犯被告人宪法性权利的被害人的性品格证据可以被采纳,但是仍然受到限制,被告人提出的证据必须对案件处理具有直接影响。当被告提出的被害人的性品格证据侵犯自己的宪法性权利时,法官往往谨慎使用联邦或者本州的强奸盾牌条款。 四,性品格证据适用规则的本土构建 (一)建立性品格证据适用规则的必要性 强奸案件中最为重要的是查清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自愿,然而在我国,处于保护被害人隐私的需要,一般则不让其出庭,这从两高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一文可以得见。但是针对这种只有被告人与被害人才了解详细过程的犯罪而言,被害人的不出庭实质上是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的权利,不仅无益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对于被害人是否具有敲诈勒索等其他目的也难以在庭前查出,这无疑增加了错案的风险。 从实践层面看,性品格证据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解决当下强奸案件中一些不合理的现状:首先,我国目前强奸案件存在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保护失衡的情况,被告人过于弱势。笔者收集聚法案例近三年的强奸案件,约7万4千件左右,无罪的案件为942件,无罪率仅为1.2%。女方一旦以强奸的名义报案,社会舆论大概率会向女方倾倒,公诉机关则呈现出强烈的追诉态势。但实际上,即使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仍然存在着其他诸多可能性。如男女关系被破坏后的报复泄愤,出于经济或者其他原因的栽赃陷害,特别是当被害人从事“特殊服务”时,因为价格谈不拢而导致其报案的案件更是屡见不鲜。 (二)性品格证据规则的适用模式选择 在参照美国对于性品格证据制度的立法模式后,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采取原则加例外的适用模式较为合理,即原则上被害人的性品格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也存在例外适用的情形。这一方面是出于对被害人隐私保护的考虑,毕竟,由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与难以辩护的特点,在早期开放适用被害人性品格证据的时期,被害人的隐私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即使是性生活混乱或者性工作者,同样拥有性自主权与隐私权。从证据的关联性来看,被害人的性名誉与被查明的案件事实之间也不必然具有相关性,但是公布的行为对被害人的隐私权则是实在的侵犯。并且这也能够避免通过询问被害人而给其带来二次伤害。另一方面,这也是出于对诉讼效率的考量在强奸案件中,审理的重点应当围绕被害人被侵害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展开,一旦对品格证据不加限制的适用,被告方律师将围绕被害人性品格作为辩论重点并以此展开太多无必要的争议,这反而混淆了审理重点,推迟审判流程。 第一,对于强奸案件被害人先前性生活概况评价的性名誉证据禁止适用,这属于法官原则上不予采信/适用的范畴。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被害人先前性名誉证据不具备相关性,无论是证明被害人的自愿性,还是证明其陈述不具有可信性,该类证据都不具有采用价值。 参考文献 [1]宋远升.强奸案件被害人性品格证据的有限适用[J].环球法律评论,2022,44(04). [2]王禄生.美国性品格证据适用规则之借鉴[J].法学,2014(04). [3]王禄生.美国“强奸盾牌条款”评析[J].比较法研究,2014(03). [4]王禄生.美国“强奸盾牌条款”中“卖淫证据”的适用规则及其启示[J].政治与法律,2013(11). [5]吴慧敏.美国强奸盾牌条款的证据法分析——从密歇根州诉卢卡斯案谈起[J].中国案例法评论,2017(01). [6]吴慧敏.美国强奸盾牌规则的法理基础及实践效果[J].人权研究,2018,20(02). 监制:张永江 作者:李闯,湘潭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李闯 责编:周璐莹 审核:王译 微信号: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微博:@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今日头条: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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