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交易也叫辩诉交易,意思是指控犯罪的检察官和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就量刑与认罪达成的某些一致意见。在我们国内,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提到过控辩交易,也不存在类似的表达,如果说存在有关联的概念,大概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规定层面上,不存在控辩交易,司法实践中,各退一步的做法是存在的。控辩协商有许多具体情形,因为是公开发表,请允许我说得保守一点。 老王的手艺是盗窃,主打盗窃工地,擅长使用液压剪切割金属。有时候公安民警勘查现场之后,立马就怀疑是老王作案的,但是办案需要证据。老王很有可能盗窃了好多次,被抓住现行的就是被抓住的这一次。捉贼捉赃,不是说办案人员不努力,而是老王到底盗窃了几次,加起来一共盗窃了多少,有时候就是难以查清。被抓住现行的这一次,证据充分,通过老王的微信交易记录以及与废品收购站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能大概还原之前的销赃金额。怎么办?次数和数额都难以明明白白地查清楚,这种情况下如何是好?问:老王,假如只起诉盗窃2次,盗窃金额2万元,你愿不愿意认罪? 是人就会犯错,警察也是人,警察也会犯错。有时候不是故意犯错,就是失误了,而有些失误是难以弥补的。从辩护的角度来说,这些难以弥补的失误,就是律师的辩点。比如说,某些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使用前就需要上级审批,结果因为种种原因,卷宗中没有审批手续,再找领导去补,领导也不愿意补,无奈之下只能出一纸情况说明。这个情况说明,想要当成上级审批使用,就比较容易被律师发现,逮住不放。那假如辩护律师不在这个问题上计较太多,那是不是可以在量刑上给予适当优惠?实事求是地讲,假如办案人员不犯错,律师就没什么辩护空间。现实中,这一类的“办案失误”是容易发生的,也是比较容易被律师发现的。“办案失误”也分情况,有些失误,办案人员也不太当回事,有些失误,办案人员会极力协商,区分标准在于考核要求(KPI),有些失误是考核中的重大扣分项。扣分意味着什么,我就不多说了。 这也是现实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有许多关联罪名是存在轻重之别的,比说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等。罪名定性的问题,按理说是不可以做协商的,或者说我认为这种情况应当被排除在外,但是现实中种种因素的介入,有时候也让人大跌眼镜,直呼:这也行? 经常有律师被批评是套路辩,也就是“初犯偶犯再也不犯,本人很后悔家庭很困难”不能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具体有效地提出辩护意见。说实话,有时候检察官在起诉的时候已经退了一步,在次数、金额、时间等方面做出了保守的认定与描述。那律师总不能说:这个次数认定少了?不是2次应该是3次!这个金额认定得也少了,不是3万应该是5万?辩护律师不是第二公诉人,辩护律师没有指控犯罪的义务。办案人员已经退一步了,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也应当知道见好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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