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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能否代表全体业主起诉

 随手一阅 2025-04-29

裁判要旨

业主委员会在符合“其他组织”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对涉及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提起诉讼。对于超出其职责范围的事项,业主委员会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争议焦点

1.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 业主委员会能否就涉及全体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提起诉讼?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并在涉及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国电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部分诉讼请求涉及小区共有部分的工程质量缺陷、配套设施未建设等问题,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因此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对于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及违约金等请求,因超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二审法院认定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简要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范围。根据原《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限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对于涉及全体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如小区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等,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然而,对于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如不动产权登记、违约金等,因属于合同相对性范畴,业主委员会无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最高法的裁判意见明确了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边界,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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